中外首席大法官探讨专车等法律问题
相互借鉴加强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局长郃中林5月5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不断加强司法交流合作,今后将重点共同打击互联网犯罪、跨境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共同面临的打击三股势力案件。
5月5日,最高法在江苏苏州召开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新闻发布会,郃中林介绍了此次会议以及中国法院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面临共同挑战相互借鉴经验
当前,中国正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中国与中东欧各国贸易和人员往来更加密切,彼此之间的司法合作需求不断增大。
为提升和发展中国与中东欧各国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充分了解彼此司法制度,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更好地解决纠纷、打击犯罪,最高法倡议并主办了这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
郃中林介绍说,中国与中东欧各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挑战,比如进入信息化时代后,纠纷大量增加,人们对司法的期待更高,如何公正审理案件?司法公开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等。
郃中林透露,具体到案件上,有些是全球司法机关共同关注的问题。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见外国首席大法官们时探讨了一些问题,如与互联网有关的问题,UBER(优步)专车的问题,与胚胎有关的法律问题等。
据了解,本次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围绕“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司法”这一主题,就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在提升司法效率和统一司法标准中的作用5个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郃中林介绍说:“各国代表的反馈是一致的,认为这一主题和5个议题非常实用,受益匪浅。”
至于中国和中东欧各国通过此次会议具体学习借鉴到哪些经验,郃中林举例说,去年,他去克罗地亚参加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期间,有两件事至今记忆犹新。一件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一位前首席大法官多次向与会代表推荐中国的调解制度,认为这是减轻法院负担、实现社会公平的伟大创举;另一件是,中国最高法大法官对中国司法公开的介绍,给中东欧国家大法官们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没想到中国可以把司法公开推进得如此之快、如此之深。
郃中林说,对于中方而言,中东欧国家有关司法改革的一些理念和经验做法,值得思考和适当借鉴。总的来说,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都有彼此值得借鉴的地方。
据了解,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初步设想为5年举办一次,举办地点既可以在中国也可以在中东欧国家。
每年办理3000余司法协助案
中国的和平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国内法治环境,而且需要优良的国际法治环境。最高法始终积极与世界各国开展多种形式的双向司法交流,截至2016年4月,已与近130个国家的司法机构以及20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25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签署了司法合作谅解备忘录。
郃中林介绍说,过去30年间,最高法先后组派近千批团组出访交流;接待了数百批来访团组,其中包括180多位外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或副院长、大法官来华访问;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40多个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开展了近百个国际司法合作项目。
第14届和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第6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最高法多次成功举办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司法会议,还倡议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并成功主办首届和第七届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
郃中林说:“我们每年都邀请外国资深法官、国际知名专家来华为国家法官学院在训法官授课,同时积极组织中国法官赴国外培训访学,应邀派法官到国外讲学或在国内为外国法官组织业务培训或专题研修。”
据了解,最高法是中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唯一中央主管机关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机关之一,通过积极参加各类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为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开展各类司法协助,为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奠定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21项,最高法的法官全程参与这些条约、协定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谈判,并对文本进行审核研究。
郃中林说,最高法通过及时规范审查、办理各类司法协助案件,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中国法院审查、办理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引渡、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案件,平均每年都在3000件以上,司法协助案件的范围覆盖全球70余个国家。
实践中,最高法注重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全面升级。目前,中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已开通使用,通过对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内的各项司法协助请求在各级法院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和在线办理,彻底打破传统纸质时代制约国际司法协助效率的瓶颈,实现对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在各个环节的实时、全程、动态的跟踪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和国际司法合作,近期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最高法将专门负责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业务部门从“外事局”更名为“国际合作局”,并加强了人力配备。(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