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共计22条,5月4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应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两高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问 必须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副庭长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就两高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详细]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五个关键词 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触痛了百姓敏感的神经,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民生问题,成为“舌尖上的中国梦”。 针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刑事法网。[详细]
最高法院公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同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制售假白酒被判死缓 2002年,被告人王长兵开始用食用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牟利。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白酒”后中毒,并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9万元。[详细]
中国官方接连发声 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近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事件频发,中国官方一周内数度发声,表示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力度空前。5月2日,公安部公布了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中侦破的十起打击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5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严打肉类产品掺假售假等行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让“严惩重处”成食品安全治理常态。[详细]
我国力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在今年年底建设好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工作安排》指出,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013年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详细]
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加紧建设 去超市买奶粉,担心产地没保证?去市场买牛肉,担心质量不安全?只需拿出手机扫一下包装袋上的二维码,牛奶产自哪个农场哪头牛、如何收购、加工和销售,牛肉检疫是否合格、哪家企业屠宰、如何包装、运输等全过程的信息都将一清二楚。 这不是幻想。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根据这份工作安排,我国将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