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联合国家文物局出台文物消防安全规定
来源: 人民公安报  | 2015-07-22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演练

  记者日前从公安部消防局了解到,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于近日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据了解,规定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切实做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管理、严格用火管理、严格用电管理、严格危险品管理、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切实开展消防演练、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10项工作。

  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和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文物建筑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规定指出,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用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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