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涉嫌违法违纪未出席大会。
成克杰被查处的消息迅速被世人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受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成克杰受贿案的起诉,并于7月13日、14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成克杰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与其情妇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全部受贿所得除由李平支付给帮助其转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张静海(另案处理)人民币1150万元外,其余都按成、李的事先约定,由李平存入境外银行。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追缴。
法庭在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成克杰本人及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认为,成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李平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法庭认为,成克杰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成克杰受贿案,是一起特别严重的高级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成克杰案件的起诉与审判,充分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