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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权威!全国律协解读维护律师权益新规

2018-04-26 18:48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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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全国律师协会召开例行发布会。图为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

  中国长安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 王淑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依法保障律师审判阶段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作出进一步部署。4月26日,在全国律师协会的例行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对《通知》进行了权威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个《通知》?

  吕红兵: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顺利实现。

  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央政法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各项措施,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保障律师审判阶段执业权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受到广大律师的广泛好评。

  但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个别法官对律师正当的发问、质证和辩论辩护等诉讼权利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随意打断或制止,律师在庭审中职能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特别是个别基层法院对律师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等措施,不仅影响影响了法官与律师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更影响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人民法院保障律师审判阶段诉讼权利作出进一步规定。

  《通知》是多年来中央政法部门专门针对庭审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又一项创新举措。

  辩护代理是律师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律师的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在法庭辩论辩护环节。对庭审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门作出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职能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问:《通知》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吕红兵:针对审判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1.充分保障律师庭审中各项诉讼权利。《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

  2.尊重律师。《通知》要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对律师使用侮辱、嘲讽的语言。

  3.慎重采取强制驱逐出法庭的措施。《通知》要求,法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同时对司法警察文明执法提出要求。此项措施不仅仅有利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维护司法机关形象也很重要。

  4.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通知》提出,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律师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应当公布结果。此条规定明确了审判阶段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渠道,同时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所负有的职责。

  问:《通知》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维权分级分类处理机制的主要考虑是?

  吕红兵:去年4月,“两院三部”和全国律协联合印发通知,对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作出部署。机制建立以来,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前一阶段机制运行情况看,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不畅,跨地区律师维权事件难以有效处理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律师维权与违规行为交织的重大复杂事件,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妥善处理。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通知》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维权机制,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建立分级分类处理机制提出要求。

  1.对于当地律师维权事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要求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能即时纠正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

  2.对于跨区域的律师维权事件,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跨省(区、市)的律师维权与违规交织等重大复杂事件,可以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协,必要时商请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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