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银川11月22日电 (记者 申东 通讯员 银检宣) 今天,宁夏银川市检察院对外发布该院3年来查处的涉众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总的来看,全市检察机关受理非法集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4件,2015年受理20件,2016年受理32件,今年截至目前,受理案件30起。
从办理的案件来看,为便于实施犯罪,案犯往往在实施犯罪前注册成立投资公司,紧接着便着手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公司多为“空壳公司”。同时,非法集资犯罪多数是共同犯罪,案犯之间具有明确分工,且成立多家公司,开立多家银行账户,资金去向也十分复杂,为案件侦查带来较大困难,在有限的侦查期限内,往往无法收集全部证据,导致案件审查难度较大。
案犯多设立“空壳公司”实施犯罪
炊高祥集资诈骗案就是其中典型的案件,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炊高祥以宁夏金钥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河南省宜阳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四川省绵竹市汉上至尊酒业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以上述两家公司作为受资方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银川市兴庆区向不明真相的群众散发融资宣传彩页,骗得被害人关某某等61名被害人共计361万多元,该款被炊高祥用于放贷、还债。
经法院审理查明,宁夏金钥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并没有实际投资,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法院判处炊高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又如曹某某集资诈骗案,曹某某为吸收公众存款,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曹某某没有实际投资,而是支付5万多元代办费由代办公司代为注册。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实施集资诈骗的人实为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常以其所属的一家公司为担保,为同属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融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案犯为了给当事人留下公司规模大、效益好的印象,往往将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注册为不同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其中一家公司为担保人,为其他公司融资。
同时,案犯为了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往往会按照事先分工成立两个公司,由不同的嫌疑人任法定代表人,向被害人传递“投资款”投向了投资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公司的假象。例刘志强非法集资诈骗案,2014年7月14日,刘志强注册成立宁夏鑫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以鑫融基公司的名义,以其成立的洛阳强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银川市兴庆区向不明真相的群众散发融资宣传彩页。以新疆分公司为借款人,鑫融基公司为保证人,先后与刘某某等63名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借款借据、服务协议,骗得人民币121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刘志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多种方法轰炸引诱被害人“投资”
案犯最常见的诈骗方式是以高息为诱饵,诱使被害人不断投资。例如:贺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贺某某指使业务员在人群较为集中的市场等地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吸引被害人“投资”,通过向被害人承诺随存随取、存款当天提前支付利息、多次存款利率会不断提高等优惠条件,吸引被害人不断投资,被害人孔某某先后三次投入共计34万元,利率从15.6%提高到19.2%,最终因贺某某资金链断裂,孔某某无法收回本金。
再比如吕战锋等人以宁夏乾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投资事实,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在银川市兴庆区向不明真相的群众散发融资宣传彩页,不计后果非法向他人集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乾丰达公司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涉及被害人数118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20多万元。今年7月,宁夏高院二审判处吕战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由于网络集资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征,所以一些犯罪嫌疑人借助网络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又如: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某为实施集资犯罪活动,成立宁夏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沈阳慧瀛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夏总代理名义,以投资沈阳慧瀛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炒外汇能获取高额利润为名,吸收30余人共计250余万元,张某某将全部资金转入沈阳慧瀛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沈阳公司返还高额利息谋取差价。
检察机关建议监管须形成合力
针对近年来涉众性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趋势,银川市检察院建议,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力度,并注重监管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
检察官建议,银监会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从事贷款咨询类、融资类、担保等行业的监督与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账户资金往来的监管,尤其重点关注在一段时间迅速聚集资金或有大额资金出入的账户,并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税务、公安等部门移送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尤其对公司名称中含有“投资”、“理财”等带有金融色彩的公司严格审查,关注其后续是否足额缴纳注册资金,在营业过程中,是否有散发非法集资性质的广告等违法行为,对于有非法集资苗头的,应立即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反映;税务部门在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中,应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正常营业,公司主营业务是否正常开展等,如发现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或者开展业务与公司经营范围不一致,有吸收存款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督、银监局等部门通报,组成调查组调查该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发现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对于辖区存在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应及时向银监、工商等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对嫌疑人的账户和财产进行冻结和扣押,防止嫌疑人转移赃款;通过侦查,确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公检法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情况,避免因群众不了解案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