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澳门特区成立以来居民对选举事务并不陌生:立法会选举五次、行政长官选举四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这两大选举令小城澳门的选举文化进入一个全新时代。
一、“廉洁选举”要求的提出
2017年9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将进行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届时将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新一届议会中的14名议员,以间接选举方式选出12名议员,另外还有7名由行政长官在总核算记录后15天内委任的议员。2016年5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台修订《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咨询文件,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广泛征求修改意见。2016年8月9日,澳门立法会召开全体会议,以28票赞成,4票反对,一般性通过了《修改第3/2001号〈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该法案旨在改善选举素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廉洁的选举制度,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完善竞选宣传活动规范,加强打击选举违法活动,改善选举组织工作,完善议员的参选条件及兼任规定。
而澳门廉政公署的2017年施政方针中的第一部分也提出“2017年反贪工作重点是致力打击选举中的贿选犯罪活动,确保选举过程廉洁及选举结果公平。为此,廉署已组建专门反贿选团队,针对立法会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规则情况作事先的情报搜集、研究部署,积极防范贿选犯罪”。2017年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年,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2016号法律通过后首次选举,廉洁选举将成为今年澳门社会的一大话题。
二、澳门廉政公署的机构性质
(一)廉政公署的法定职能与架构
众所周知,澳门廉政公署是专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在澳葡政府时期,反贪工作仅由司法警察有限度执行,直到1992年澳门才完成立法程序正式建立打击贪污的专门机构——“反贪污暨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公署”,这就是廉政公署的前身。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澳门基本法第5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按照经第4/2012号法律重新公布的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廉政公署的职责为:1.开展预防及遏止在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发生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的行动;2.针对由公务员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3.针对在私营部门发生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4.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5.执行行政申诉工作,以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及正当利益得到保护,并透过法律所指途径及其他非正式途径,确保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与效率。由此可见,廉政公署兼具反贪及行政申诉两大职能。
(二)廉政公署的年度施政方针——廉洁选举方面
为保障2017年特区立法会选举公平、公正、公开举行,廉署将重点致力于防范和打击选举中的贿选犯罪及不法活动,同时铺开廉洁选举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廉洁选举,廉政公署在《2017年度施政方针》中反贪方面部分提出了两点:第一,2017年反贪工作重点是致力打击选举中的贿选犯罪活动,确保选举过程廉洁及选举结果公平。为此,廉署已组建专门反贿选团队,针对立法会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规则情况作事先情报搜集和研究部署,积极防范贿选犯罪。第二,根据修订后的立法会选举法规定,有关社团在选举期间有利益冲突之嫌的活动须申报、选举犯罪侦查中面临的境外违法的法律适用以及法人的责任等问题,作出针对性的专门培训辅导,提供接近真实的案例配合宣传,做到源头预防。
随着第六届立法会选举的日子临近,澳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特别是有意参选的团体和个人都以不同形式争取选民支持,参选氛围也不断加热。而人们在关注参选团队与个人参选政纲的同时,更关注选举过程中的廉洁问题和能否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选举环境。澳门自回归之后每届的立法会选举都会通过传媒、广告、宣传单张、举办活动等方式加强宣导“廉洁选举”,宣传在选举中行贿受贿等犯法行为的方式,告诫参选者和选民不要以身试法。廉政公署还设立开通24小时举报热线,通过广大居民的监督及时发现贿选者。
时至今日,廉政公署已经通过各种方式保证选举过程中的廉洁,充分发挥其法定职能作用,成为澳门公众寻求“一国两制”原则下基本诉求的重要途径。(卢颂馨 作者系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