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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人工智能无法取代法官的审慎艺术

2017-05-12 11: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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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无法取代法官的审慎艺术

——观美国影片《少数派报告》有感

  近些年,人工智能(AI)方兴未艾,人工智能所引发的科技浪潮席卷了各个行业,人工智能技术渗透进了各个领域;甚至连作为“人类智慧的最后堡垒”的围棋,近年来亦屡屡被人工智能机器人所攻破,这不禁让人发出了“机器人越来越像人”的惊叹!事实上,随着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崛起,越来越多的传统工作岗位正在被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占领。那么,作为人类最古老且延续至今的职业之一的法官,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吗?或许,电影《少数派报告》会给我们一个不错的答案。

  影片《少数派报告》(2002)是一部改编自美国著名科幻小说作家菲利普·K·迪克的短篇同名小说,并由美国著名导演史蒂文·斯皮尔伯格执导的科幻悬疑电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曾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而在影片《少数派报告》中,人们“完美”地实现了贝卡里亚预防犯罪的理想。

  该片设定的故事发生在2054年的美国华盛顿特区。9年前,彼时美国的凶案犯罪率不断攀升,达到历史峰值。为了遏制并中止愈演愈烈的犯罪现象,人们创设出了预防犯罪系统:三个犯罪预视先知,她(他)们能够预知未来将要发生的凶杀案,而借助于预视系统与接口技术和光学断层摄影技术,科学家通过将犯罪预视先知的脑电波具象化,由此将先知预视的凶案图像输出给犯罪预防中心的警察;犯罪预防中心的警察根据先知输出的犯罪场景信息,锁定凶手,并赶在凶手实施犯罪活动之前将其抓获,并将这些准罪犯关押在拘留营中。自预防犯罪系统运行以来,6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谋杀案,如此完美的“预防犯罪系统”被那时的人们惊呼为“奇迹”“神迹”,因为它“大胆而成功地颠覆了我们传统那套只能利用监狱和罚款,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机制”。传统惩治机制中定罪量刑的法官,在新的预防犯罪惩治机制中变成了仅仅是授权预防犯罪中心警察办案逮捕犯人的见证人和授权人而已。而且原来传统惩戒机制需要在犯罪实施之后启动的一系列司法程序,在预防犯罪惩戒机制中,都不需要了,因为犯罪根本没有发生,“犯罪完全成了概念上的东西”。

  预防犯罪系统真的那么完美吗?影片中来自司法部首席检察官代表的丹尼·威特沃在对预防犯罪中心的预防犯罪系统调查评估时,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在预防犯罪中心的主管乔恩·安德顿带领参观犯罪预视先知工作地方时,丹尼·威特沃在与乔恩·安德顿就犯罪预防系统精确性争论中,道出了自己疑虑的原因:“权力不在于神谕本身,而在于祭司,他们甚至假造神谕。瑕疵出在人身上。”随后发生的故事情节紧扣威特沃的猜疑。一向尽忠职守、遵纪守法的主管乔恩竟被侦测出有犯罪企图,最后含冤入狱,而这正好印证了丹尼·威特沃的猜疑。事实最终证明,预防犯罪系统的设计者拉玛在明知有漏洞的情况下依然把它作为可靠的系统来使用,并依此获得了无上的荣誉与巨大的财富。真相最终大白,在实验运行6年之后,预测犯罪计划终遭放弃,所有囚犯被无条件无罪释放。

  《少数派报告》虽然成片于2002年,但影片中利用特效科技拍摄出的颇具未来感的技术发明创造,如触屏可视技术、可穿戴设备、智能机器人和无人驾驶等等,有些在当今已然成为现实。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人类技术的发展,影片中科幻出来的更多未来科技将成为现实。那么未来真的会有诸如“预防犯罪系统”的发明吗?法官这一职业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吗?虽然《少数派报告》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笔者相信,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个只能有待未来证实的问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哲学家维科在《新科学》一书中指出,按照历史发展历程,人类经历了三种裁判形式:神的裁判、常规的裁判和人道的裁判。这依次出现三种不同形式的裁判演化过程,也就是在司法审判中,神的神性因素逐渐消退,而人的理性因素不断凸显的过程。西方将法官的职业定位为“法官是人行使神的职责”。法官必须像正义女神忒弥斯那样,双眼蒙着布,左手执天平,右手持诛邪剑,只依靠理智,而非感官印象来司法裁判,公正无私,不徇私情,不管面前是什么人都会一视同仁。然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孰能无情?法官毕竟不是天使,不是神,法官只能在执业过程中尽其所能地运用理性,祛除感性因素,公正司法。

  既然司法活动要求的是理性,而非感性,那么依靠纯粹理性算术逻辑推演的机器人是否在这方面更胜法官一筹呢?确实,对于没有感性,只有纯粹的理性逻辑的机器人来说,在司法过程中,在运用理性方面,它们相较于人类更具有天然优势。但我们也应该知道,司法过程不只是理性逻辑的堆砌,还有人性和情理的融合。真正的司法不光是用理性逻辑推演出来的冷冰冰的一纸判决,不会只是简单地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更应该是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正如西方有法谚云:“法之极,即不法之极”“法律极端,不是法律”。物极必反,法律亦是如此,用法不可过分拘泥于法律,否则会生不当之结果。法律之适用,一方须顾虑其安定性,一方亦须顾虑其妥当性。因此,在“揆之条法,酌之人情”方面,机器人要稍逊于作为人的法官。

  事实上,就如同机械是人的手臂的延伸一样,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是人的大脑的延伸。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机器那样:机器是人的产业劳动的产物,是转化为人的意志驾驭自然界的器官或者说在自然界实现人的意志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人类发明,其创设初衷只是为了克服人脑在贮存和处理信息能力的局限。“电子时代革命思想的先知”——马歇尔·麦克卢汉在其巨著《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指出,“任何发明和技术都是人体的延伸或自我截除”。从根本上说,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代表的发明创造是一种人造物,与其创造者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主奴关系”。黑格尔早就指出,“主奴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一种可能“异化”的关系。当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之类的现代科技成果,像奴仆一样迎合着使用它们的人类,尽可能地让使用它们的主人感到舒适、便利、自在。然而实际上它像靡菲斯特反过来奴役浮士德一样奴役着人,让人在持续的放纵、任性中沉沦、畸变,将作为“万物之灵”人的权利、理性、自我意识、审慎艺术和内涵剥夺殆尽,把自己降低到“物”的水平。这亦是人们需要时刻警醒之事!

  在数字时代,面对人工智能浪潮,现代司法机关该何去何从呢?坐等令人“望尘莫及”的人工智能,像巴比伦塔那样直通天庭,取代法官,那是不切实际的科学幻想;对越来越智能、普遍的人工智能充耳不闻、闭门造车,亦是不可取的。人工智能与法官在未来不是二者只择其一,而是二者可以并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理性地对人工智能加以利用,让人工智能回归其本位,让法官回归其本职。正如目前法院系统正在实行的“智慧法院”“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智能巡查系统”和“智能速记员”等人工智能系统,它们帮助或替代“法律帝国王侯”——法官完成了非裁判事务,让法官能更好地回归司法本职,更加集中精力完成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法官与人工智能的完美结合。

  (郭富民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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