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条例》明确界定了5种严重失信行为和7种特别惩戒措施。如果有单位或个人泄露、买卖他人信用信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最高可罚20万元,对个人最高可罚5万元。据悉,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作为全国首个省级信用信息立法,湖北此次《条例》的出台,其意义不言而喻。一方面,这会对该省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构建起到护航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对其他省市加速出台类似立法具有示范意义,进而对全国和顶层加速推进信用信息立法和规范有序的信用信息社会构建,也具有提速和标志引领作用。
但是也应看到,湖北此次《条例》的出台,固然开了治理和构建健康信用信息社会的好头,但要想让这一制度规定真正发挥作用,切实在信用社会的构建中起到真正关键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一方面还需要有关方面在相关治理和遏制失信的制度构建上,进一步的明细配套规定,让此次《条例》的相关规定真正落地,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配合基础。另一方面,则是需要相关的执法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各履其责,深刻明白和领会相关制度执行与执法,在构建信用社会中的巨大作用,进而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条例》才能生威,作用才能彰显。(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