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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最后的篇章》

2017-03-17 09: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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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意的隐喻

  ——对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一书的另类解读

  丹宁勋爵,原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最卓越的法官和法学家。《最后的篇章》撰写于其退休之后,丹宁在前言中介绍道,本书的第一部分系其著作《家庭故事》的继续,第二部分为《法律的训诫》和《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延伸。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本书整体构成了一个关于规则的隐喻,虽然对丹宁而言可能是无意的。从这个视角,我们也许读到的是一本更有意思的《最后的篇章》。

  自然规则

  1982年7月30日,英国民事上诉法院大法庭内,大法官约翰·阿诺德爵士正在主持丹宁法官的退休仪式,大家盛赞丹宁法官:律师公会主席马克斯·威廉姆斯认为“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丹宁勋爵的伟大,那么这个词就是‘永不松懈’——在坚持他的标准和信念方面永不松懈”;王室法律顾问、高等法官阿舍·林肯表示“只要普通法存在,丹宁的名字就不仅在这个国家而且在全世界受到尊敬,就不会被人忘记”。

  然而,就在两个月之前,丹宁还正处于内忧外患之中。1982年5月20日,83岁的丹宁出版了新书《法律的未来》。在那本书中,丹宁说有些从海外来英国的人不适合当陪审员;他还说一些被指控的人利用了“绝对异议”(英国司法中的一种程序,在该程序中被告人最多可对三名陪审员的资格提出异议而无须说明其理由),并举例称布里斯托尔的几起骚乱的案子的审判中,被告人利用了他们的“绝对异议”以保证尽可能多的有色人种进入陪审团。这两个观点引起了轩然大波,布里斯托尔两名黑人陪审员最终虽然放弃起诉,但代价是丹宁道歉并退休。

  人在自然规则面前终究是软弱无力的,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则并没有因为丹宁的伟大而心慈手软。在上述风波中,黑人律师、英国有色人种领导人鲁迪·纳拉杨在为丹宁辩护时说:“一位伟大的法官,年事已高,智力迟钝,难免不犯大错误,他的那些话确实应该受到拒绝和批驳,但与此同时,从个人情理上说,他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宽容,他有权得到——如果不是原谅的话——理解。”伟大的丹宁也意识到了他在衰老面前的无能为力,正如他在退休仪式的答词中所说:“这一时刻已经到来了。从此以后,我将不在你们中间了。83岁了,对我来说,是退休的时候了。”

  退休后的丹宁依然很忙,他参加朋友们组织的活动、教堂组织的司法人员礼拜、上议院的辩论、律师学院的宴会、度假并享受圣诞节的家庭聚会;他也向人们提出使用英语的建议,偶尔为人们遇到的麻烦提供一些法律意见,同时关注着自己经手的案件引起的争议。在参加他的家乡惠特奇织丝磨坊的水车重启仪式时,丹宁称自己是“丝的法官”,但是,他不再是“人的法官”了。

  皱折仍在

  在自然规则面前无能为力,那么,在人类社会的规则——法律面前又如何呢?《法律的训诫》中,丹宁曾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制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这句话虽是其在谈论英国制定法的解释时使用的比喻,但也可以将之视为丹宁法律思想的一个形象的概括,他的一生都在追求规则的完善。不过在退休之际,丹宁不得不承认,他并未取得完全的成功,这些法律皱折仍在,需要后来人去熨平。在阐述迄今为止“法律的训诫”时,丹宁论述了他关心的三个问题。

  一是裁判方法的争论。传统上,英国法官是坚持将自己完全局限于制定法所使用语言字面意思的严格解释者,但是丹宁不同意这样的解释方法,他认为法官应当是探寻立法意图的解释者,即根据法律起草者的意图解释法律。进一步地发展认为上述两种意见的差别具有宪法的意义:国会制定法律,法官解释法律。在丹宁看来,如果要求法官固守法律文字的字义,势必要求法律使用精确清晰的文字表述,然而,法律起草者必须“尽力想象他的用词可能运用的场合以及对他们产生误解的种种可能……不能指望谁在如此重负下写出容易读懂的文字”,于是制定法成为一个“巨大的立法泥沼”,而成千上万的法官需要从中穿过。为了解决制定法的上述含糊不清,就必须采用原则性而非细节性立法,因此,为了填补原则性立法带来的法律漏洞,法官解释法律必须要寻求立法者的意图,而不能只拘泥于其所用的文字。

  二是法律体系的发展。英国在传统上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戴雪的《英宪精义》就是这样断言的。但是,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到丹宁退休时,英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公法与私法亦成为英国法上的概念。更进一步,英国上议院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又区分为公法职能(作出决定职能,如道路结冰时是否在某条道路上砂砾)和私法职能(执行的职能,如因工作疏忽在某条决定铺设砂砾的道路上部分遗漏了铺设)。新的行政法体系需要界定公共权力机构、区分公法与私法、确定公法职能行使的审查标准以及整合各种救济手段,这些共同构成了对司法的新挑战。

  三是社会运动的冲击。和美国一样,英国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诸如种族运动、女权运动等)社会运动,英国社会也受到这些社会运动的影响(包括正面影响,也包括负面影响)。其中,在丹宁看来,工会运动对司法活动的冲击最大。工会具有巨大的能量:对外而言,英国的工会掌握着组织罢工等各种抗衡雇主以及制约与其雇主有商业往来的公司的手段;对内而言,工会可以要求“会员工厂”(其雇员均为某个或某几个工会的会员)的雇主解雇拒绝参加工会的雇员;工会之间,一旦因“争夺”会员而产生争议时,根本不考虑会员的意愿。与此同时,工会在法律上还享有几乎没有限制的豁免权以对抗要求其承担责任主张。而且,当法庭作出对工会不利的决定时,工会经常会诉诸行业行动进行抗议,甚至公然藐视某种类型的法庭。上述种种情况使丹宁发出“工会在法律之上”的感慨。丹宁认为工会的豁免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也在审判中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是这些努力没有得到上议院(英国最高等级法院)的认可。将工会规制于法律之下,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努力何为?

  确实,法律的“皱折”无时不在,即使可以在此刻熨平,但在下一刻,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观念的更新、交易方式的改变,新的“皱折”可能又会出现,周而复始。所以乍看之下,熨平法律的皱折似乎是一项不可能取得最终胜利的任务,与难以战胜自然规则一样。

  但是,司法者的努力并非毫无意义。对于法律这门实践性的学科而言,法官的思考和争辩既提供了鲜活的实际样本,又提供了检验理论的工具。法律的成长就像地貌的变迁,虽然短时间内看不到变化,但是在争论和探索中,随着时光的流逝,当我们再次回头,就会发现世界已经沧海桑田。把目光放到历史的长河里,这种变迁的例证不胜枚举:合同上的从身份到契约、刑罚上的从惩罚肉体到拯救灵魂、法律体系上的从刑民不分到精细分工再到跨学科研究等等。

  而促成这种默默的变迁的,就是法院之间、法官之间的冲突和争论。在本书的最后,丹宁介绍了法院(主要是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之间的冲突,而所讨论的问题,有些是旧的规则遭遇新的情况,譬如马利瓦禁止令(一种中间禁止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诉讼方逃避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或为处理该司法管辖范围内的财产,不论诉讼方是否是属于该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居民,也不论财产所在地点是否在该司法管辖之内”)能否适用于银行账户的查封;有些是新的情况如何规制的问题,譬如若当事人在仲裁中无理由的长期拖延,法院可否终止这些案件等等,这些问题的共同点都是司法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也都可以称之为法律织物上新添的“皱折”。虽然丹宁在书中的意图是介绍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不同的观点,以及对上议院的观点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批判。但是,站在局外人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丹宁和他的同事,还是上议院的各位法官,都是真诚的,都是沿着(至少在他们看来是)公平正义之路前进。这些冲突和争论,就像丹宁在《法律的界碑》中所说的那样,“是法律上的界碑。它们像标明着界线的石碑。它们像我们祖先用以辨明方向的灯塔。它们为后代确定了法律的进程。”它们,构成了法律现在的面貌。(睢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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