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读萨达卡特·卡德里《审判为什么不公正》

2017-02-24 15: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字号  分享至:

  动物审判的隐喻

  ——读萨达卡特·卡德里《审判为什么不公正》

  根据现代司法理论,只有人类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而司法过程的参与者也仅限于人类。更严格地,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受刑罚规制的被告人则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和正常智识的“理性人”。然而,这些对于现代人而言属于基本共识乃至常识的观念,之于古人,却并不如此“自然”。流行于中世纪晚期的动物审判程序,便是西方文明在经历“去魅”洗礼前,其司法制度所具有的典型非理性特征的一个鲜明注脚。

  英国作家萨达卡特·卡德里所著的《审判为什么不公正》一书,在全面回顾与梳理西方审判史时,为读者详细描述了一段令今人读之颇感荒诞的动物审判史。在书中,作者搜集罗列了许多关于中古及近代时期西欧国家发生的对动物、物品甚至尸体进行审判的事例,其中,审判象鼻虫案和审判老鼠案两起事件最具代表性。

  1545年4月,阿尔卑斯山上的圣朱利安小镇的葡萄园遭到了象鼻虫的大肆侵袭,当地经济受到威胁。于是,农民们向主教法庭提交了针对象鼻虫侵害的起诉状。法官在接到诉状后,特意安排了两个律师来为象鼻虫辩护。在经过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并未作出裁决,而是建议村民最好向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并将圣饼带到遭受虫害的葡萄园。然而,问题并未解决。到了1587年,村民又一次将象鼻虫告上法庭,法官又为被告指定了新的律师。象鼻虫的代理律师引用《圣经》的记载,为自己的“委托人”提出了一系列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尽管该案的最终审判结果不详,但据作者描述,村民听从律师的建议,为象鼻虫提供附近一块长有橡树和柏树的肥沃土地,“但他们要求象鼻虫只能享用土地上的产出,而不得对沉积下来的赭土有任何要求,并要在战争时期将土地提供给圣朱利安地区的居民避难”。

  另一起案件大约发生在1510年。来自欧坦地区的农民向主教法庭起诉,称老鼠正在破坏他们的大麦。法庭通过在各个街角吹响号角的方式通知这些啮齿动物出庭受审,并为其指派了后来成为法国杰出法学家并撰写过专门的昆虫禁令指导手册的律师巴塞洛缪·沙斯尼进行辩护。不出所料,被告们并未出庭,检察官要求法庭裁判。但是,经过沙斯尼的有力抗争,法庭裁决因传唤方式有缺陷,此案延期审理;同时命令欧坦各个讲道坛以讲道的方式发出传唤令,要求老鼠到庭。新的审判时间到了,律师、神父和农民来到法庭,等待老鼠们到庭;当然可想而知,被告仍未“遵守”命令。不过,在沙斯尼的顽强努力下,法官又决定再一次延期审理本案,理由是法庭未给老鼠们足够的时间,并且每条公路和小道上都有猫。如象鼻虫案一样,法庭的最终裁决没有被记录下来,但据作者认为,本案可能的处理结果大致会如1487年法院裁决的一起蜗牛入侵案——被告被裁定永久放逐。在蜗牛案中,“法院命令欧坦的每个神父领导教区的居民,举着十字架,列队游行三天”,警告和恳请蜗牛们尽快在三天内离开。

  以今人的眼光看来,动物审判制度无疑是荒诞甚至匪夷所思的,因为动物们的任何行为都是遵循自然本能的体现,并不能用人类的道德规范来评判对错或善恶。那么,事情是否正如我们所看到或理解的那样呢?持续数世纪之久的动物审判程序,是否仅仅是偶然闪现于历史回光中的一出滑稽剧?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从历史的、辩证的角度看,任何制度或习俗都是其所处特定时代下的产物。以动物为审判对象的司法程序也不例外,其背后必也暗藏了诸多时代隐喻。

  动物审判是宗教力量支配法律制度的作用结果

  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和广泛传播,教权凌驾王权,成为几乎整个中古时期欧洲大部分国家范围内的绝对统治力量。与之相应,教会法超越世俗法,构成社会的主导性法律规范;教义即法律,教会法庭成为主要的司法裁判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宗教意识形态必然会左右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并决定着法律及司法制度的构造与走向。因此,在本质上,动物审判其实就是宗教力量作用于世俗世界后的实然结果。

  从本书作者的观点中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即审判和惩罚动物是有其深层宗教渊源的。“教会一直有着勇敢对抗兽性恶行的传统”,“《出埃及记》和《利未记》都要求,杀人的公牛应被石头砸死,性行为错乱的动物应被消灭,中世纪的学者们就已经将这种说法正当化”。正如作者所言,“让畜生来解释它们的罪行是错误的,但是应该报复它们的原罪、诅咒它们的行为,这种观念在一个似乎不再稳固的知识结构中占据着统治地位”;由此可见,动物审判行为在动因上源自基督教教义中对“原罪”的恐惧。但是,动物审判出现后,如作者所言,“对那些四脚动物、空中的昆虫、爬行动物而言,免罚的时代结束了”。

  动物审判的某些程式细节承续了西方法治传统的诸多遗传因子

  尽管动物审判程序在总体上具有愚昧和非理性的特征,但是,这并非意味着该类司法现象全然缺乏文化价值和法史意义。相反,从细节分析的角度,动物审判中的许多程式设计均体现了法治思想在西方的一脉传承,并对后世西方法律传统的沉淀与最终成熟贡献了一份力量。具体而言,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几乎每起动物审判事件中,作为被告的各类动物们似乎都被仁慈的法官指定了辩护律师,以保障被告能得到公平的“发表意见”的权利。这种思维和观念无疑承继自西方古老的思想传统——无论其是自然法传统抑或教会法传统,并由近现代法治架构和司法制度所吸收与运用。

  第二,赋予每个被诉动物以听审的机会,这种程序基础本身便是极具思想渊源和历史意义的。本书作者引述沙斯尼的话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说:“正如一个统治者未经审判就对人类进行惩罚是无法容忍的暴政一样,在尚未给一个动物听审的机会前,就寻求上帝帮助惩罚它们,是完全不正当的。”

  第三,从作者在书中介绍的几起动物审判事件的结果来看,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并非全然是消灭或驱逐“犯罪”的动物们,而是一定程度上考虑并尊重了动物的某些“自然权利”。这或许已是现代动物福利主义和环境保护主义的观念伏笔,并且至少体现了西方人自古便有的万物平等思想。

  动物审判背后暗含了政治权力与法律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法律史的角度观察,古今中外、各时各地的“人定法”无不难逃为政治服务的功能设定;即便教会法,也不过是假上帝之名供教权驱使的世俗法。

  法律与政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也生动地体现在了动物审判程序之中。在动机上,以动物为对象进行审判,除了要实现涤除原罪等表层目的之外,还包藏着政治欲望和权力贪婪的意味。正如作者所言,“当时主教、议员和国王围绕领土互相争斗,16世纪欧洲宗教精神的分裂达到顶峰,在此类审判中获得审判权是为了展示权力;对动物世界的控制就是统治的象征”。

  政治权力要借法律之手宣示自己的力量,反之,特定时空的法律往往又是该时代政治特性的缩影与显现。唯此,才能充分解释发生在1314年的穆瓦西的事件——当地的修道士委托律师为一只被处决的公牛提起上诉,仅仅为了证明瓦卢瓦伯爵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超出了他的权限范围。

  换言之,审判动物并不是要在道德上对被告进行恰当归罪,而是要通过这种仪式来获取政治或财富效果;“让公牛倒挂在绞刑台上,目的就是让人们知道谁握着皮鞭。”用作者的话来总结,即无论这些程序的起源是什么,“审判尸体和审判动物一样,都有一个从迷信提升到通过定罪来展现权力的过程”。(肖明明)

【微视频】法驻乡村

全国首届平安中国微电影微视频比赛获奖作品展播。

最高法在行动丨让老赖无处可藏

最高人民法院与腾讯新闻共同开展“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大型网络直播活动。

2017省级地方两会今日全落幕 各地今年准备怎么干

在各省份政府工作报告中,“振兴实体经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治理环境污染”等成为关键词,各地也为今年要办 ...

每个人都只能陪你走一段路

同改们说,今天是你重获自由的日子,终于熬到头了,恭喜你了,以后的日子里千万要保重自己。而我想要对你说,今天是你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