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自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所禁止的,故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诉称:2000年3月,自己与王某登记结婚。2004年9月,生有一子。因自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妻子王某已形成分居2年的事实,故坚决要求离婚。
妻子王某辩称:自己和吴某是大学同学,二人有着很好的感情基础。如果离婚,对家庭、工作都有影响。原告有外遇可以原谅,不要因为原告的出轨行为破坏了全家人的感情。原告对被告及家人还是有感情的,希望他能够回归家庭,也希望原告的外遇是双方漫长的婚姻家庭生活的一个小插曲。
法院认为 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双方应该有着很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自己与她人婚外同居,和被告分居已满2年为由要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自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原告对待婚姻和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应该受到谴责。原告应感念被告对于二人夫妻感情及婚姻家庭的执着固守。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双方都应珍惜组建不易的家庭,努力寻求有效的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与理解,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以利其健康成长。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该案主要涉及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自认与他人婚外同居,和配偶分居已满两年为由要求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关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原告认为适用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该案中,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其所提供的证据形式上符合上述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情形,但原告作为过错方要求适用该规定显然违背了《婚姻法》制定该条款的本意和初衷。该条款原则上保护的应该是无过错方,而非保障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如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