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第一责任人的新定位,规范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第一责任人的新职责,明晰了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的新导向,形成并激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动力、新动能。
首先,《规定》要发挥作用,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和行动。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人是“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规范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就是抓住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的重要制度设计。发挥好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示范引领作用,就能够以令人信服的表率作用,推动全党迈向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新征程。
其次,《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新定位,规范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新职责。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等12项主要职责。《规定》首次强调将法治建设作为“硬指标”,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工作一样实现“五同步”;首次要求将推进法治建设履行职责情况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同时上级党委要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这些规则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用刚性制度举措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意识,用硬性规则来树立、维护和保障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发展地位。
再次,《规定》要形成普遍实践,必须在细化实化方面上下功夫,形成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强的制度安排。笔者建议,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以考虑建立法治建设成效个人负主体责任制度;在职务晋升时,建立法治建设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建立法治发展绩效“一年双评”制度;建立重大决策法治风险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党员干部法治人才库,党委主要负责人任负责人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任法治宣教形象大使制度;将法治建设纳入省市县三级巡视工作范围等等。同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最后,《规定》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对症下药。《规定》针对新常态新形势下治党治国中一些地方存在的“重经济、轻法治”的突出矛盾和共性问题进行重点攻坚,注重的就是形成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新动力,激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动能。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吴乐乐 作者单位系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作者本人系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