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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环保法治须亮出执行利剑

2016-12-13 10:29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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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理环境,是摆在各级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然而,有的地方作答认真,有的地方却开着小差。以环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然而,这一法条的落实不尽如人意。目前仍有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省区市政府按兵不动。

  报告或是不报告,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动作而是法定义务。有人说,环保部在今年4月已面呈答卷,起到了表率作用,各地应效仿。其实不然。既然各级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情况已经明确为一项法律条款,就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的硬规定而不是效仿的软要求。由此而言,一些地方不报告、不说明、不解释,暴露了环保法治意识的淡薄。

  而这种淡薄也反衬出现实的骨感,诸如“发展有压力,环保如何填动力”“绿色GDP,还是GDP一片绿”的两难。这主要受制于两种思维。一是“以罚代法”,用罚款取代环保执法,甚至有些地方把重污染企业视为“金主”,动用财政资金代缴罚款;二是“以拖代法”,对待环保督察认认真真、接受环保监督诚诚恳恳,整改落实则马马虎虎甚至推三阻四。如果不能在法律执行上、执行监督上给政府部门戴上“紧箍”,环境治理的法治化也容易沦为摆设。

  从这个意义上说,环保报告作为依法治理环境的制度性安排,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治理决心。这并非是说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履行报告的义务,而是强调,不能因为当地环境治理没有明显改善或未能完成目标而不想报告、不敢报告。事实上,人大监督和依法报告是落实新环保法的“一体两面”,更是倒逼环境治理有效实现的法治举措,不能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更不能患上“拖延症”。

  当然,向人大报告,不是形式地走一遭,而应深究能否经得起人大代表质询、能否有助于环境治理、能否把人大监督转化为治理动力。从根本上来说,环保报告制度不在于形式,更在于行动。焕发行动的力量,必须亮出法律执行的利剑,让环保法治理念变成生态保护的地方作为,而这才是看得见的治理。李洪兴

  (摘自12月12日《人民日报》5版《依法环保并非软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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