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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一起校园暴力案 三被告均为18岁

2016-11-24 09: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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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一起校园暴力案

三名被告人均为18岁,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有期徒刑

图为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宣判。李 森 摄

  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邬某、贾某寻衅滋事一案。该案发生在校园周边,除本案三名成年被告人外,其他参与人员多为未成年学生,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案发后,因部分作案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而引发了社会对校园暴力案件的普遍关注。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女,18岁)、邬某(女,18岁)、贾某(男,18岁)伙同多人(均未满18周岁)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洋馆北侧紫御府附近,无故对被害人小丽(女,15岁)进行殴打,情节恶劣。三被告人于2015年4月1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及部分未成年同案人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获得被害人小丽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三被告人具备自首、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并结合其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被告人邬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7个月。(张莹)

  ■新闻观察■

  完善校园暴力预防机制

  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初步遏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在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校园欺凌、暴力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11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政策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暴力、虐待、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有效预防、依法依规处置,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意见强调,各地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海淀法院结合辖区中小学众多的特殊区情,发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即已开展法院与校园法制共建的传统优势,探索出了“2+3+3”的校园暴力预防机制,即以法制校长和亲职教育(对家长进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两项特色工作为抓手,针对学生、家长、老师三类重点群体,采取家庭、学校、法院三位一体的多维度、立体化措施防控校园暴力,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效果。

  据了解,海淀法院拟结合本案反映出的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方面的问题,于近期向海淀区教委发送相关司法建议,并与区教委形成合力,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有效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建议内容拟包括:一是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系列活动,让学生明确认识到个人言行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误解。二是以“12·4”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养成遵规守法、团结友善的良好行为习惯。三是动员各中小学校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机会,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广大家长要增强法治意识,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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