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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新疆博州原党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郭向毅受贿270余万元获刑7年

2016-11-23 12:40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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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博州原党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郭向毅受贿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郭向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共计2714230元,依法判决被告人郭向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郭向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原党委常委、统战部长,曾任中共精河县委副书记、书记,博州副州长、党组成员,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向毅自1999年春节至2015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精河县委副书记、书记、博州副州长、党委常委、统战部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年某某、刘某某等25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714230元。

  另查明,纪检部门以涉嫌受贿对被告人郭向毅采取“双规”措施,其在被“双规”期间,又陆续交代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向毅家属向纪检部门退缴涉案全部赃款。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向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及减免企业税款、办理银行贷款、企业收购、承揽工程、承接安居富民工程、企业供水供电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中最大一笔,系为罗某某承揽河流综合治理安置工程监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罗某某给予的现金及装修材料费共424230元人民币。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向毅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共计2714230元,属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向毅被“双规”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部分罪行,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向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向毅退缴受贿所得人民币2714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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