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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充:破解家事审判的“暖水瓶”效应

2016-11-21 10: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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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对象: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杨 敏

  对话背景

  2015年以来,四川省南充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占全部民事案件的73%左右。如何借力司法体制改革态势,打破常规,对当事人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修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家事审判合议庭、整合社会资源、铺就家庭和谐稳定路子等方式,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拓展职能“立柱子”

  法周刊:南充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其基础是什么?

  杨敏:南充法院虽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但高度重视家事审判工作。一方面,我院有开展家事审判专门改革的基础,我院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妇女儿童老人维权绿色通道,为家事案件中的妇女儿童老人提供咨询、指导、救助,做到及时审判、及时执行,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院设有专门的家事审判合议庭,由具有丰富家事审判经验的法官专门审理家事案件,除解决家事纠纷这一司法职能外,他们还负责开展调整、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这一社会职能,抚平当事人的心理创伤。同时,我院出台了家事案件审理流程,该流程共二十二条,对家事审判的程序、裁判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家事法官担任条件,家事审判工作流程,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奠定了基础。

  聚合资源“建台子”

  法周刊:你认为,家事纠纷是否应该尽快案结事了,其价值取向是什么?

  杨敏:家事纠纷不能单纯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明辨是非,而应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恢复感情、实现和谐作为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价值取向。

  设置冷静期限。随着反家暴法的实施,婚姻家庭纠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起诉后当即进入诉讼程序的话,当事人易因情绪激动陷入相互攻击状态,这不利于缓和他们的矛盾。因此,在涉家事审判中,我院根据案件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借助心理学“21天效应”,设置一个21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承办法官会给当事人布置关于对方“优点与缺点比拼”的作业,供当事人思考,冷静期不计入审限。

  有效甄别矛盾。我院要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案件承办人要分清当事人婚姻问题是属于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若是已经死亡的婚姻,除依法判决离婚外,务必要着重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感受,尊重他们的意愿,确保他们利益的最大化;若是婚姻面临危机,我们就会开展情感疏导工作,尽最大可能对其家庭关系进行修复,维护家庭稳定。

  强化全程调解。我院将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及维持婚姻稳定的关口前移,将调解作为优先结案方式,引入多元调解机制,避免矛盾激化。在调解前,我院选拔了解当事人个人特质、心理、身体状况、家庭环境的社会人士作为家事纠纷的陪审员,让他们先行开展调解工作,以便更快更好地查明症结所在,调整利益关系;在调解中,依托市大调解中心,在法官的主持下,邀请妇联、社区等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人员开展调解;调解后,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开展家庭生活情况调查,保护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人尽其用“铺路子”

  法周刊:贵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有哪些亮点或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

  杨敏:我认为,家事审判不应仅仅停留在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应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实现家庭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设置未成年人观察室。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会受到各种或潜在或实质性的伤害,为保护他们的利益,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我们会将他们邀请到温馨的观察室,通过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单独与其聊天等方式,了解其想法与真实意愿,以便法官作出更加合理的判断。

  设置家事调查员。我院将35岁以上、生活经验丰富、未入额的女法官纳入家事审判工作组,主动开展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调查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背景、现状,有必要时与妇联等社会机构联络,寻求对当事人及其子女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综合分析,将情况反馈承办法官;二是通过劝解、谈心等方式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妇女及儿童沟通,以便更深层次地判定当事人的婚姻现状,通过合理化情绪疏导,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因亲情纠纷导致的心灵创伤。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在以往的婚姻家庭纠纷审理中,我们常常遇到遗弃小孩、老人的现象,这不仅让法官感到棘手,老人和小孩的处境也会极其困难。为实现对他们的有效救助,缓解因家庭问题导致的极端行为,我院多次携手民政、妇联等机构,研究解决途径,确保发生类似事件时,各方能发挥自身职能,让家庭弱势成员的生活问题能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安置。针对复杂、敏感、涉家庭暴力等家事案件,开展判后定期跟踪、回访及帮抚工作,能启用人身保护令的,当即启用人身保护令,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向公安等机关移送。

  契合改革“圆桌子”

  法周刊:你认为当前的家事审判还存在哪些难点?怎样改进?

  杨敏:一是快审快结的审判方式影响婚姻家事审判的价值。家事无小事,目前,我国的婚姻家事案件采用一般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受审理期限的影响,承办法官还未细致体察夫妻之间是否有挽回的余地,未深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就不得不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结案,这样的方式不一定能让人信服。我认为对需要化解婚姻危机的案件应适当延长家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以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了解案情,作出更合理公正的判决。

  二是当事人举证困难。由于家事案件具有私密性和隐匿性的特点,外人无从知晓,证据的收集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身。在法庭举证阶段,绝大多数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仅向法庭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影响法官判断。我认为应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尤其是对于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三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够。家事审判大都会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但现实中,即便法官想要与未成年人子女进行沟通,当事人或因个人目的,不愿让法官与未成年子女见面,导致审判结果未能真实地考虑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我认为,法院一方面应开展好校园普法活动,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应设置未成年人谈心室,让其信赖法官,主动与法官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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