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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山东莱芜中院司法建议追究党政纪责任促执行

2016-11-17 09:08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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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中院司法建议追究党政纪责任促执行

党政机关应做守法表率推进诚信建设

  “法院执行真给力,让我从行政机关手中讨回了欠款!”一场官司改变了山东省莱芜市的高某对“法院和行政机关是一家”的误解。

  莱芜市莱城区某行政机关欠泰安市一家路桥公司工程款64万余元。2012年3月5日,这家公司将这笔债权转让给高某。高某几经讨要,仅从莱城区某行政机关拿到11万元工程款。

  高某将莱城区某行政机关诉至法院,追讨53万余元工程款。2015年12月8日,莱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该行政机关向高某支付工程款53万余元及利息。

  打赢官司的高某满心欢喜,却不曾料到他将亲身经历执行难。

  2016年1月13日,莱城区法院立案执行高某的案件后,向被执行人莱城区某行政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传票,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庭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为尽快讨回欠款,高某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莱芜中院经依法审查,依提级执行并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等1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016年8月13日,依据最高法等19家单位《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通知》,莱芜中院作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莱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莱城区某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30日,司法建议书送达莱城区纪委并抄送莱城区人民政府。没过几天,就有了效果。

  原本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态度有了180度大转弯,积极联系法院及高某,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高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党政机关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但有的党政机关却没有做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表率,成为老赖和阻碍法院执行工作难啃的“硬骨头”。

  本案执行法官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对涉及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有三种途径促进执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负责人采取法律措施、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将行政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效甚微,对其负责人采取法律措施阻力颇大,建议追究其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鲜有使用。

  据悉,通过司法建议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促进法院执行工作,这在莱芜法院系统尚属首次,促进了案件圆满执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历了本案之后,高某对法院尤其是执行工作连连称赞,他说:“我切身感受到了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也感受到了法律的作用和力量。”

  莱芜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尚海军说,本案中,执行法官充分运用现有规定妥善执行了涉党政机关案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工作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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