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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

2016-11-15 14:12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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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安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周亚强)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本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有利于从实体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

  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据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针对此类现象,本次《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规定》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夏道虎表示,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此外,《规定》明确,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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