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对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国长安网11月13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11月2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对天柱县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依法向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1月15日,天柱县国土资源局与吴昭寿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495平方米,出让价款为750万元。受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750万元。至2016年4月14日,吴昭寿尚欠425万元未缴纳。针对吴昭寿拖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天柱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2016年9月5日向天柱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天柱县国土资源局仅向吴昭寿下达了催缴土地出让金通知,并没有完全依法履行职责,截至2016年11月2日,吴昭寿尚欠188.75万元未缴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为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