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政府被判赔偿损失
2016年6月28日,欧洲人权法院在吉利克诉土耳其(Halime Kilic v. Turkey,案号63034/11)一案作出一致判决,认定土耳其政府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以及与第2条结合适用的第14条(禁止歧视)。
该案法特玛·巴巴特利(Fatma Babatli)尽管曾4次提出控告而且取得了三项保护命令和禁令,但她最终还是被自己的丈夫杀害。提起诉讼的是死者的母亲吉利克女士。
法庭认为,土耳其国内的诉讼程序没有满足公约第二条的要求,没有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受害人的丈夫不遵守国家权力机构发布的命令,也没有因此受到惩罚,实际上这些命令的有效性实质上被剥夺了。因此,土耳其制造了一种丈夫可以一再殴打自己的妻子,且毫无原因地不受惩罚的环境和氛围。
法庭同样认定,当受害人面对其丈夫的暴力行为时没有获得任何物质资源或保护,这一点也是不可接受的。有关当局对受害人面临反复的暴力行为和死亡威胁视而不见,创造了一种放纵和协助家庭暴力的氛围。
案件主要事实
2008年7月16日,受害人对其丈夫(S.B.)提起一项控告,她说自己有7个孩子,经常被丈夫殴打。因为担心自己以及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她要求适用家庭保护法案(编号4320)提供的保护措施以及命令让丈夫从家里离开。2008年7月18日,家事法院颁布了一项最初的保护措施,命令S.B.从婚姻住所搬离,并禁止其对妻子有任何暴力行为。这项命令在2008年8月6日得到了履行,它也同时规定了如果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话,将有监禁的可能。可是在2008年10月7日,S.B.被以造成伤害为由提起检控。
2008年7月和10月,受害人进一步提起关于家庭暴力的控告。家事法院据此又颁布了两项禁令。检控方把S.B.送交刑事法庭,并要求将他处以审前拘留,但是法庭拒绝了这一请求。接着,受害人写信给检察官寻求紧急帮助,她控告称她的丈夫劫持了她的两个孩子,并进行死亡威胁。因此,她提出了第四次控告。可是在2008年11月7日,受害人被她丈夫杀死了,她丈夫也自杀了。
在2009年1月,吉利克女士以玩忽职守为由对检控人员提起控告,并要求鉴定和检控这些官员,理由是尽管她女儿提起控告,但检控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查以及他们行为的不足之处导致了她女儿的死亡。检察官作出了中断此次诉讼程序的决定。吉利克女士未能胜诉。
2011年8月5日,吉利克女士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约第2条(生命权),土耳其国内权力机构没能保护她女儿的生命,没能确保家事法庭颁布的针对S.B.的命令得以遵守。她控告称,国内权力机构没能进行有效的调查以及没能保护她女儿。吉利克女士还指控对她女儿的诉讼程序不公平,控告缺乏有效的能够保护她女儿的救济措施,争辩称在女儿死亡后,她提出的目的在于引起对公务员责任关注的控告以中断诉讼程序的命令而结束。
同样根据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吉利克女士认为根据第2条提出控告的行为也在此适用,因为她女儿是女性而且只是一起家庭暴力案件,所以她女婿才没有被逮捕。
经7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土耳其目前的妇女避难所数量很少,检察官或警官也都没有尝试通知她别的或者指导她去适合她需求的场所。法院认为,土耳其当局在向Fatma Babatli提供合适帮助时,有义务将其处于的特别危险和脆弱的心理、身体的和物质的情况纳入考虑范围,并相应地进行评估。然而,这些事情他们都没有做。所以,土耳其当局违反了公约第2条。
关于是否违反第14条(禁止歧视)问题,法院认为,当Fatma Babatli一再被其丈夫殴打和以死亡威胁时,国内机构已得到通知。在考虑到国内权力机构没能为Fatma Babatli提供有效的保护和不惩罚其丈夫的做法,法庭又重申了之前的调查结果。在法庭看来,考虑到特别令人担忧的家庭暴力事件的严重性和事件中特别脆弱的受害者,国家权力机构拒绝惩罚加害人是其不履行职责的反映。由于长期多次对Fatma Babatli面对的暴力行为和死亡威胁视而不见,因此土耳其国内权力机构创立了一种有助于家庭暴力的氛围。法庭认为,在面对其丈夫暴力时,将受害人置于没有任何物力资源或保护的情况下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法庭认定,土耳其违反了公约第14条。法庭判决土耳其政府应当赔偿吉利克女士非财产性损失65000欧元。 (作者:赵霞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