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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卫计委明确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患者资格

2016-09-08 08:19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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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结报转诊流程与信息交换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对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和信息交换工作进行了规范。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操作规范》规定,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遴选并报送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联网医疗机构和试点统筹地区信息的通知》遴选出的具备联网条件,并与省级(或统筹地区)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定点协议,承担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医疗机构。非协议定点转诊医疗机构不承担跨省转诊职能和联网结报工作。

  《操作规范》明确了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患者资格确认。参合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按规定办理跨省转诊手续。在外务工、探亲、异地急诊等患者,原则上也应通过各种途径,做到基层首诊,规范跨省就医转诊秩序。长期外出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可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参加务工地或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转诊管理流程,《操作规范》规定,参合患者应持居民健康卡(或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通过多种形式在参合地办理转诊手续。统筹地区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填写相关内容。经办人员填写内容后,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及时将转诊信息上报至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转诊的患者所发生的跨省就医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报。

  《操作规范》明确,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有效期未及时办理延期的,逾期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新农合直接结报范围。

  《操作规范》还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规范转诊管理,保持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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