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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相关解读

2016-07-28 19:00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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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维护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检察官管理处副处长 刘涛

    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对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至关重要,事关我国法治事业发展和司法队伍建设大局。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回应了广大司法干警的普遍关切,顺应了司法权运行规律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严密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保障,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做到始终忠实法律、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也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司法人员的履职受保护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的成熟程度。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没有特别保护制度,导致司法人员无辜被调离岗位、甚至被免职、降级等,而侦办、起诉涉恐、涉黑等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其家属甚至还面临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现实中针对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此,社会各界反响较大、普遍关切。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回应了这一关切。

    二、《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主要体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以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核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目的,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规定》确立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的各种措施,着眼于有效排除司法活动的阻力干扰,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对调离、辞退法官、检察官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司法人身保护缺位的问题,强化了保护措施。这些都又将更加有力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是实现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内部衔接。《规定》坚持依法改革,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监察法》、新颁布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司法系统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履职保护措施,实现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内部衔接。

    三是兼顾了各项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各项改革措施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与司法责任制、惩戒委员会制度等改革措施密切相关。《规定》注意与上述改革的统筹协调,在制度措施上互相衔接、补充、配套,共同形成保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保障。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在确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上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职务保障制度,排除履职阻力干扰。《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规定了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案件处理登记制度。同时,《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辞退或作出降级、撤职处分”,并就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对法官、检察官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具体情形、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实司法责任制。《规定》明确了考核法官、检察官的标准,规定“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定。对法官、检察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同时,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不承担错案责任的情形,并对司法责任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救济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三是强化了人身保障制度,保障履职安全。《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并针对各种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规定》还严禁违法泄露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对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司法人员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要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要落实医疗保障办法,完善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从而解决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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