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
一、文件的意义
保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是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自由裁量,往左一点是一种结果、往右一点是另外一种结果。自由裁量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靠监督解决的。所以,外在的约束固然必不可少,对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信任和保障更加重要。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们的工作指手画脚、横加干预,法官、检察官反而无所适从,法律反而难以得到执行。甚至,如果法官、检察官自己就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怎么能指望他们公正办事、保护人家?法治国家的共同经验是,给法官、检察官一个安全、宽松的环境,培养他们职业的尊荣感和责任感,让他们能够中立地、专心地、公正地裁断处理。这也是符合司法规律之举。
缺乏职业保护是当前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大问题。许多法官反映,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曾经遭遇一些不甚合理、甚至让人哭笑不得的考评指标的折磨,遭遇一些地方领导的呼来喝去,遭遇当事人的威胁、辱骂。一位法官想辞职,我问他是否工资太低、办案压力太大。“工资低、办案压力大我都忍了,”他说,“最受不了的是,你坐在那位置上一点尊严都没有。别人可以随便指着你的鼻子骂,甚至你连家人的安全都不能保证,你当这个法官还有什么意思?”
履职保护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主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其中特别提到,“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刚刚出台的这个文件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文件的内容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首次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做了全面规定,有一些内容也是迄今为止最具体明确的规定。
文件重申,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下乡扶贫、上街扫地的故事,今后不应再发生了。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攻坚克难”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开会,给他们分派任务或者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也不应再发生了。
文件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文件明确了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的情形和程序,还规定了对当事法官、检察官的救济措施。文件特别指出,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那种动不动就“就地免职”“调离岗位”的处分,必须成为过去。
文件完善了对法官、检察官错案追究的条件和程序制度。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检察官给他人正当程序保护的同时,自身也获得了更加充分的正当程序保护。
文件还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职业声誉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做了规定。对于法官、检察官可能遭受的侮辱诽谤、恐吓威胁等,规定了处理办法。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隐匿身份等保护措施,也被明确提出。
三、期待
文件肯定了司法人员和司法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有助于在社会中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氛围。但文件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细化和落实。例如,不能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需要各级领导的认同和支持;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护,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于社会公众的理解。这些都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也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确立起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