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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相关解读

2016-07-28 19:00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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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法官敢于独立下判的保障性举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在人民法院本轮司法改革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三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法官为核心而展开的。前两项改革的有序推进,实现了法官同普通公务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区分,推进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下称《规定》)则是解决如何保障法官更安全、更稳定、更受尊重地履行职责的问题,是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从《规定》内容看,基本实现了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全面保护,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创新性保护措施,因而具有充分性、科学性、可行性。

    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改革的重要目标,《规定》明确了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非法干涉,对干预行为要依法记录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责。同时规定,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这就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也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在保障职业稳定方面。《规定》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等,办案数量、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不得作为调整法官岗位的方法和理由,这就意味着调整法官的岗位也必须有依据、依程序,因领导好恶等非法定原因调整法官岗位将被杜绝。《规定》还明确,对法官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应赋予法官申辩权利和救济程序;在错案责任追究上,必须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这意味着对法官的处理或者处分,要有一个类似于“审判”的公开、公正且相对复杂的程序,这一程序的关键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诉讼权利”。

    在业绩评价方面。《规定》明确了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的原则,并规定考核办法和标准由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业绩评价关乎法官工作的业内认可度,关系法官级别晋升、薪酬待遇提高,决定了法官职业发展前景,可谓兹事体大,不可不察。能否实现对法官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评价,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时,在评价机构组成、评价程序和标准确定等问题上能否做到科学严谨、合理公正,各级法院在具体考评工作中能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对此,相信全国法官将十分关注,我们也拭目以待。

    在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方面。一方面,对于不实举报等使法官名誉受损害的,组织要出面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同时追究责任;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或处分的,要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并进行赔偿,同时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威胁法官及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等的行为,明确公安机关有快速出警,及时对法官人身安全提供保护的职责;对于办理危险性较高案件的法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近年来,因对案件结果不满,恶意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层出不穷,恶意伤害法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上述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具有一定开创性,而且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消除法官个体的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

    上述政策,以中央文件发布,体现了中央对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当然,中央政策的具体落实,有赖于《法官法》等配套法律的及时修改完善,有赖于中央政法单位实施办法的细化规定,有赖于相应制度程序的尽早落实。我相信,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过程中,在各项改革举措的有力保障下,法官将敢于独立下判而无须受人牵引、瞻前顾后、疑虑重重,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主角也将更加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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