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清镇实践”

2016-07-28 17:33  来源:法制生活报

  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和职责权限是——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污染环境罪等类型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报经贵州省高院指定,可以审理贵阳市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案件。这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环境保护类别案件三类审判合一、集中专属管辖的尝试。2014年4月,根据贵州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清镇市法院生态法庭管辖安顺地区、贵安新区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据统计,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成立以来,已受理各类环境保护类别案件1026件,其中刑事案件525件、民事案件101件、行政案件55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33件、执行案件112件,已审结968件,结案率为94.35%。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先后被授予“全国巾帼示范岗”、“贵阳市巾帼示范岗”、“全国法院先进集体”、2013“贵州省工人先锋号”称号,荣立“集体三等功”二次,2015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环境司法实践基地”。

  “因水而生”的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成立之初为“环境保护法庭”,后改名为“生态保护法庭”)挂牌成立后,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方面先行一步,受理了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摸索,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总结出了具有环保审判特色、符合环保审判规律的多项工作制度。

  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和第三方监督制度——

  保证环保案件判决不落空

  2012年9月27日,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陪同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相关负责人来到贵州某乳业有限公司扎佐加工基地,对该基地生产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标志着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创新的第三方监督机制进入实际实施阶段。

  2011年1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以被告贵州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为由,将其诉至生态保护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水,消除危险,修复环境并赔偿相应损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该案后,对该公司排放污水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诉讼中,该公司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停止向外排放污水,并投资数百万元,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7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毕,污水经环保部门初步检测达标。在此前提下,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在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由被告自愿捐赠1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修复及监督,同时为了让贵州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在今后的生产中自觉使用污水处理设施,不再污染环境,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创新性地提出了引入第三方对其进行监督这一措施。2012年8月14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中华环保联合会、贵州某乳业有限公司三方在生态保护法庭签订《第三方监督协议》,约定由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在结案后对被告污水处理运行及今后可能导致污染的问题进行监督,并由贵州某乳业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监督费用。2012年9月24日,该公司向第三方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支付了10万元监督费用并提交了其环保资料,并初步商量了监督方案。2012年9月27日,第三方首次监督工作开始,贵阳生态保护两庭负责人参加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了雨污分流沟渠,并已经完成新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不再直接向外排放,通过在线监测的数据表明,外排废水COD、BOD含量均已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第三方监督机制是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立足环保审判特点,重点推出的一项创新性措施。环保审判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让排污企业整改并修复环境。”清镇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庭庭长罗光黔介绍,在以往的工作中,为了尽可能地保证环保判决不落空,生态保护法庭曾创新性地推出了执行回访制度(在法院判决、执行结案后,定期或不定期到案发地回访,督促企业整改,遵守环保要求),以解决在环保审判之后的污染问题,该项制度得到了理论及实物界的一致肯定,并成为环保审判贵阳模式的一个重要内容。

  罗光黔称,执行回访是依赖于生态保护法庭法官的行为,而法官时间、精力毕竟有限,单靠法院力量尚不能充分保障案件审理之后的企业能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中的作用,从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某乳业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开始,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便推出了第三方监督机制,即在法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引入环保组织对被告进行一段时间的监督。

  “这种机制效果非常好。”罗光黔介绍,目前,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一直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实行第三方监督机制,请环保组织对被告整改及运行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让公众参与和环境司法有机结合,让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保障企业能够遵守环保要求,在保证法院判决、调解不落空,以及有效地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的情况下,构建了一种非对抗式环境社会治理模式。

  “第三方监督机制是环保审判贵阳模式的继承和发展,将对我国环保审判起到示范作用。”罗光黔说。

  环保专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过程——

  确保环保审判专业化科学化

  清镇市法院较早的开展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也较早地运用了专家介入环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环保专家参与环境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

  2015年4月,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接贵州开阳A磷业有限公司厂区周边居民举报,该厂长期向外排放刺鼻的浓烟,污染大气。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志愿者实地调查发现该厂周边居民举报属实,随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生态保护法庭提起公益诉讼。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生态保护法庭受理该起公益诉讼案件后,对被告排污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组织专家到该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责成企业自行委托环保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在法庭组织专家论证及通过整改方案基础上,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贵州开阳A磷业有限公司自愿按照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方案》进行整改,于2016年3月底或4月底前完成环境污染治理;接受公众监督,监督期限为两年;自愿承担该案所有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企业按方案进行了整改,2016年5月5日,清镇法院生态法庭组织原告、专家、当地环保部门等一起对四家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

  “专家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专家陪审员、专家证人、其他辅助专家等方式。”据罗光黔介绍,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主要是法官就涉案的一些专业问题向专家咨询,了解专业知识,为案件审理提供帮助,这种咨询意见不作为证据使用,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普及和培训,以增强法官内心确认;专家陪审员是法庭从专家库中选择部分专家,经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专家证人出具专业意见,多元解决鉴定难题;其他辅助专家是为完成案件审理所需要的技术支持所聘请的专家。

  “在一些因果关系判断、损害后果的评估等方面,专家证人发挥了重要作用。”罗光黔介绍,2015年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审理的吴国金诉某建筑公司噪声污染侵权损害纠纷中,就是运用专家证言定案,该案被最高法院评选为2015年10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据罗光黔介绍,清镇法庭已初步形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法院收案后先做证据保全,而证据保全时在什么地方采样、采什么样、分析什么项目,需要请专家先做一个方案,具体工作时由采样技术人员按照方案实施。证据保全固定被告存在污染问题后,由法院带领专家到被告排污地踏勘(被告一起参与此过程),查找、分析被告存在的问题。在法院专家查找到被告存在的问题后,召开对接会,由专家向被告反馈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初步整改意见。在听取法院专家的意见后,被告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定整改方案(此时的专家由被告方自行决定)。被告方制定出整改方案提交法院后,法院将聘请相关专业的3名左右的专家对被告方案进行论证(直到方案通过)。被告在整改阶段,法院一般要求被告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督,法院不直接请专家监督。被告整改完成后,法院会请原参与方案论证的专家对被告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目前,贵阳市两级法院均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2015年,贵州高院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56人的统一专家库,在全省各地生态保护法庭都实现了资源共享。

  生态保护诉前禁令制度——

  及时制止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违法行为

  2014年7月,贵阳市观山湖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因贵阳A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社区上寨村的混凝土搅拌场未办理环评手续,责令其停止生产,同年10月,因该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贵阳市观山湖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2015年11月15日,贵阳市观山湖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发现该公司仍在继续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泥水,该污泥水流入金钟河上游,最终将汇入阿哈水库,遂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停止生产,并查封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操控楼及供电闸房。

  2015年11月24日,贵阳A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场又恢复生产,供电闸房的封条被撕毁。

  2015年11月25日,贵阳市观山湖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申请生态保护诉前禁令,生态保护法庭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到现场查看,认为被申请人无排污许可手续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对饮用水源造成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并于2015年11月26日发出司法禁令,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禁止一切向金钟河上游排放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为,并对该公司生产车间操控室进行查封,禁止该公司人员进入。

  据罗光黔介绍,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诉前禁令制度作为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工作创新的司法制度,已被贵阳市地方立法《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所采纳,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据悉,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中诉前禁令的适用,是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支持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全方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进程,发挥生态保护法庭的作用,以消除破坏和污染行为对生态环境继续扩大性地危害。

  贵阳市人大曾对该《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使用诉前禁令,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另外,清镇市法院生态法庭也加强了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通过与环保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增强了生态保护诉前禁令在环保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为加速推动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了强劲有力的司法保障。

  受理案件后立即证据保全——

  让被告无法推卸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成败,被告是否存在排污行为或是否造成损害非常关键,尤其是对于一些偷排污水或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如能够固定其排放证据,对后续审理非常有利。”罗光黔介绍,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环保案件后,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证据保全,让被告无法抗辩和推卸责任。

  例如定扒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市定扒造纸厂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是夜间偷排,白天虽然生产,但却没有污水外排,法院凌晨进入厂区进行了证据保全,固定被告偷排污水证据后,被告在开庭时当庭认错,没有任何抗辩。

  “所以,我们受理案件后没有立即送达起诉状副本、刊登受理公告,而是在现场踏勘、召开证据保全会议、确定方案、秘密证据保全之后再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罗光黔介绍,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法庭一直坚持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进行证据保全,从生态保护法庭受理的第一件案件(天峰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开始,就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固定证据,效果非常好,被告在之后的审理或调解过程中都未进行有效辩驳,认可其违法行为。

  据罗光黔介绍,证据保全可以由原告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决定实施。证据保全的方式,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有些需要秘密实施,有的则可以公开实施。如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案件,一般在受理案件时都不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免惊动被告后无法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可以公开进行证据保全,就在进行证据保全的同时送达;如果需要秘密进行证据保全,则在证据保全完毕后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环境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在处理环境案件时,原告经常会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请,如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企业关停或者无力负担承担巨额损害赔偿而陷入困境。”罗光黔介绍,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重要任务,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在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时,一直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双赢,对于经过整改后能够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让其合法生产,既保护生态环境,又推动经济发展。

  记者手记: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成为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最新成果。从顶层设计到全面部署,从最严格的制度到更严厉的法治,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有序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深刻认识到:保护与发展并不矛盾,青山和金山可以“双赢”。

  近年来,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在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司法理念,大胆推进各项环保司法的改革实践,通过建立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审判运行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司法服务。(付公宝)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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