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最大非法集资案公开宣判 涉案数额1.2亿

2016-07-28 15:54  来源:亚心网

  受害人数多达709人,涉案数额高达1.2亿余元,近日,备受市民关注的金苏财富系列的投资案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家被告单位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罚金50万元,而5名其他责任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7年不等。

  55岁的李元(化名)是石河子市一名退休人员,2014年6月,李元看到自家小区附近新开了一家石河子市金苏投资有限公司,想到自己退休后收入较低,他也一直希望能够找到一项高回报的投资项目。

  经过工作人员介绍,李元得知,该公司的投资方式为:投资金额不限,一期投资期限为3个月,而公司会以1.5%的月息向投资者返利。纠结多日之后,李元最终决定把自己17万元的积蓄投出去,2014年7月,李元和石河子市金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当场拿到7650元的一期利息。

  很快,3个月的合同到期,本想续投的李元却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于是他向该公司提出希望拿回自己的本金,而此时,该公司的人却表示提取本金要经过领导审批,所以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就这样李元在半年内,前后多次找到投资有限公司索要自己的本金但都被拒绝。

  经过询问,李元发现,身边已有五六个人在该公司投资后,不仅拿不到利息就连本金也无法拿回。于是,李元赶紧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了解,单某某是新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新疆瓯润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在喀什市投资了一项工程,因缺乏资金,于是单某某自2013年12月,先后在石河子、乌鲁木齐两地开设8家金苏财富系列的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吸收市民资金,但工程在运作中,资金链突然断裂,于是,8家金苏财富系列投资有限公司陆续倒闭。

  而709名曾经在这些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的市民在无法拿回本金后,陆续报案。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单位新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瓯润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2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1.2亿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此外,单某某系两家被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某、陈某、杨某、张某系两家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两家被告单位及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两家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

  而单某某等5名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7年不等,处罚金50万至15万元不等。同时责令两家被告单位共同退赔70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2亿余元。

  宣判当日,单某某等人当庭表示量刑过重,要求上诉,而参加旁听的被害人则希望案件尽快进入执行程序,使被害人损失尽早得到补偿。(刘新草 李瑛)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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