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改革,我们牢牢抓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在适度放权的同时,真正赋予责任,让检察官有责有权,极大解放了检察生产力,同时全面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从而全面压实办案责任。”在谈到“精装修”中如何细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问题时,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这样说。
细化实化办案责任制是改革“精装修”的重中之重,就是通过依法授权,让员额内检察官,尤其是主任检察官承担起办案的主体责任。那么,吉林省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在“放权”的同时“赋责”,在“赋责”的同时“制权”和“追责”的呢?
压实办案责任:打造“终身制”的责任体系
在省检察院提供的一份资料中显示,他们按照检察权运行各环节的办案责任,根据各岗位检察人员应当承担、能够承担的责任来划分办案权限,确保授权后检察人员有能力履职,出现问题能够清晰、准确、有效地追责。
规定中明确的这一事项,使检察官们对“责任”的理解不仅仅浮于表面,而且自觉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检察长郭志强介绍了一个事例:一名主任检察官在审查一起批捕的案子时,与院领导的意见不一致,到了签字环节,这名主任检察官拒不签字,最后,院领导只得妥协。
正如郭志强所介绍的主任检察官拒绝“签字”的背后,除“权力”增大外,更深层的原因是办案责任“终身制”的压实。郭志强说,谁办案谁负责,我们当检察长的,将来都会调换岗位,而他们作为办案检察官,却对案件终身负责,像这位主任检察官“拒绝签字”的情形,将是一种常态。
“从这个事例背后,我们看到令人赞叹的可喜变化是,员额检察官办案不再唯领导意志,而是唯案件客观事实。”郭志强说。
在省检察院“精装修”中出台的《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权清单(试行)》中,内容既有责任事项,也有权力明细,除总则、附则外,包括新成立的5个部门,以及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全部办案主体的责权清单,按照决定权、审核权、建议权、监督权4个方面,赋予主任检察官272项权力的同时,要承担74项责任,作为员额内检察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怎么干,“清单”中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丁昕在认真研究责权清单后,总结归纳出24个字:以责赋权,责权统一,无案无权,一案一权,案结责随,终生负责。他说:“这24个字我要牢记在心,时时提醒自己主任检察官不是‘官’,用权的时候,要首先想到责任。”
按照“清单”要求,主任检察官对案件的很多事项都有自主决定权,对个别重大疑难案件个人决定不了的,可提交本部门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会诊”。如果仍然决定不了,可建议分管副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办案责任太大了,我们只能通过不断学习和锻炼,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伊通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主任检察官马双禹谈到责任,觉得压力很大:“现在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如履薄冰,在最后定案的时候更加认真,更为慎重,在案件质量上绝不能出一点差错。”
正因对办案“如履薄冰”,前不久,她特意到长春的书店,专程购买4000多元的法律专业书籍,除了自己抓紧“充电”,还分给部里办案组成员,让每名干警抓紧提高成长。
除“责权清单”外,省检察院还制定了《吉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独任制办案实施意见》《吉林省检察机关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规定》等8个规范性文件。在落实高检院《若干意见》和省院“责权清单”基础上,研究建立了“1+3”制度,即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承办检察官、辅助人员在内的“全主体”责权清单,同时配套检察长直接办案、检察官独任办案、司法过错责任追究3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主体明确、责权明晰、归责合理、问责严格”的司法责任体系。
加强监督制约:盯紧“员额内”的权力运行
“权力”下放了,“责任”压实了,但如何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如何把“下放的权力”真正有效地关进笼子里,成了“精装修”需要解决的另一重大课题。
早在改革试点之初,省检察院就深刻认识到对检察官“制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监督制约”作为“四位一体”改革的内容之一。“精装修”开始后,他们着力加强“制权”建设,构建了一整套具有吉林特色的监督制约体系,对检察官“放权”同时,做到“放权不放手”。
他们坚持从严治检要求,先后制定了《办案工作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省检察院监察专员监察工作规则》等12个管理规范文件。注重以坐标方式,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视角入手,加强网格化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纵向上,以省院、本院、本部门、办案组为纵深方向,建立起4级规范检察官司法行为的制度体系,形成上下贯通一体、衔接严密的制度格局;横向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横轴平面,建立起本部门与其他各部门相互制约协作的制度体系。同时,他们还抓住举报线索管理、自侦案件办理、诉讼监督、人事任免、财务管理、领导干部权力制约“6个关键环节”和办案安全、车辆管理“两个重点部位”,以点带面,以线促面,进而通过纵横交织、点线连面,织密了检察官廉政风险防控网格,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立体防控格局。
不久前,笔者到吉林市检察院,看到该院案管办的档案室里,存放着全院64名员额内检察官每人一份的司法责任档案,这是检察官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建立并存入案管办永久留痕的办案责任记录。
打开职务犯罪检察部一名主任检察官办理的司法责任档案,里面有案件承办人廉洁办案承诺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监督卡、领导审批文书等纸质文件,“监督卡”上记录着检察官姓名、办理此案中担负的角色、案件评估的质量等级等内容,在落款栏上,有检察官本人签名,有办案部门自查后的签字,也有案管部门程序审查后的签字。
据吉林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孙立君介绍,“一案一档”是为强化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所设,反映了其办案中的实体和程序的真实情况,记录着案件在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等不同进展中,检察官的表现和办案效果。
“填写监督卡时,案管办和监察部门要进行全程监控,保证监督卡内容填写客观真实。”吉林市检察院案管办副主任唐书扬说,“司法责任档案,通过办案留痕,不仅便于定期抽查、督促办案责任落实,而且是个案评鉴、案件评查和对检察官实施惩戒的重要依据。”
改革后,司法办案权力确实增大了,但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也是“史上最强”,除了检察官司法档案、对检察官办案量化考评、听庭评议等监督方式外,各部门还设立了监察专员,采取了轮案制、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都是对主任检察官权力的一种有效监督制约。
据了解,吉林检察改革实行“大部制”后,在5个业务部门,各设有1名监察专员,实行本院纪检监察部和各业务部门“双重管理”,对各部门业务工作和主任检察官进行“贴近监督”。
为确保监察专员制度化、规范化,该院还建立了《监察专员监察工作规则》,明确监察专员的六大项监督职责,提出对本部人员司法办案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行为,监督专员有权予以告诫、提醒、约谈,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违反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建议。
与监督专员的“伴随式监督”相比,轮案制则是更为客观的事前监督举措。以吉林市检察院为例,他们根据批捕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一审公诉案件、二审公诉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5类案件的办理需要,通过正轮、反轮和重大案件指定办理的方法,对10个办案组实行轮流分案,有效规避案件分配的主观性和无序性。
刑事检察部一位检察官这样表白:以前分案人为因素大,容易出现“监督空档”,现在按照规则轮流分案,做到了客观公正,也解决了以往办案存在的苦乐不均问题。
除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改革后,横向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也在不断强化。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孙立君谈到在办案区办案时说:“现在,只要进办案区,法警队就全程监控,时间一到,就往外撵,不管是讯问还是询问,一分钟都不能多呆。”
据了解,吉林市院强化法警队的监督职能,研究制定了《司法警察看管规划流程图》《司法警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19项警务工作和20余个警务工作用表,使法警队更加严格按制度规程履行监督职责。
除上述事前、事中监督外,吉林检察机关还通过业务考评、案件评查、流程监控的“三管齐下”,强化对检察官的办案管理和日常考核,每年通过随机查、抽签查、重点查、专项查“四查”法,集中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帐整改;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办案程序进行实时监控、全程留痕、预警为先,第一时间发现纠正违规违法情形。
“惩戒”作为监督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吉林省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做到有权必有责、出错特别是主观故意出错的必追究,实行严格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核心是“三个一律”,即:对主观有过错、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除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取证不合法或审查不认真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一律先停止工作,调查后再作处理;对被举报违纪违法办案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视情节予以处理。
省检察院司改办工作人员介绍,“三个一律”让检察官看到权力的背后是责任,是更大的使命担当,当然,在落实“三个一律”中,也有一整套配套的制度体系,从而保证“三个一律”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威慑性,真正让监督制约工作抓到痛处,落到实处。
理性对比分析:试看“精装修”后的改革成效
历时10个月的“精装修”虽然还在路上,但经过“精装修”后的检察机关,已经遮挡不住喷薄欲出的活力,改革成效出人意料地呈现出来。
——检察职能进一步优化。这是大部制改革带来的红利:破解了以往业务工作“3个脱节”的问题,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脱节、查办与预防脱节、批捕与公诉脱节。针对民事案件占全部诉讼的90%以上,且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往往集中在这方面的实际,省检察院把民事诉讼监督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把民检两个处整合为民事检察部,人员增加了50%,补上了民事检察监督“短板”。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对行政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的部署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检察部,并积极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目前,公益诉讼工作成效明显,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案多人少矛盾得到缓解。通过机构改革,以及在改革“精装修”中进一步深化人员分类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全省检察机关行政人员压缩到了政法专项编制的10.1%,办案人员加上办案辅助人员,达到人员总数的近90%。更令人振奋的是,过去曾在处(科)长岗位的办案骨干,重新回归一线办案。以省院刑事检察部来说,改革前5个处的5名处长、11名副处长,以及各处1名内勤搞综合、1名负责党务的,这些人占总人数的30%,都不直接从事办案工作。改革后,这些事务性工作统一由员额外的部监察专员加上1名内勤、1名综合人员承担,腾出18个人从事办案工作,占这个部现有66名人员的27.3%。“10年可以不再要人了!”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部长曾天这样感慨。
——办案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改革前后10个月相比,侦查、批捕、公诉、民行、控申和刑事执行办案时限分别缩短26%、14.5%、21.3%、17%、23%。特别是面对职务犯罪立案标准重大调整,办案数量不降反升,同比上升了8.3%。与此同时,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全省涉检信访同比下降30.8%。去年,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分别随机抽查部分基层院,平均每起案件的问题比改革前下降了30%。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检察长郭志强满怀信心地告诉记者:“去年,省里抽查了案件290件,每起案件的问题为118%,今年评查,我们有信心控制在50%左右。”而这一数字,不论与全国还是与全省各级院相比,都是相当低的。
——队伍精神状态更加振奋。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强化,进入员额内的检察官法治思维、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接受监督意识和职业荣誉感得到了显著提升;未进入员额内的人员对改革也满怀期待,工作热情不减,比责任、比工作、比学习的风气更加浓厚。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辅助人员张振宇,虽然在办案中只是“跑龙套”,但他从未妄自菲薄。“改革对我的最大影响,就是鞭策自己努力学习、提高能力,现在,我们内心都充满了紧迫感,原来是要我学,现在变成了我要学。”
——检察公信力不断增强。连续两年,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代会上赞成率超94%,人民群众已从改革中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检察事业在改革中持续发展,在“精装修”中不断前行,“改革有风险,定力最关键。我们坚信,只要坚定不移,锲而不舍,不忘初心,就一定能够打通‘最后一公里’,让吉林检察改革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