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怨天怨地还不如怨自己,对我来说,这就是血的教训。”48岁的匡某感叹,本以为是行业内“约定俗成”事,未料竟让自己面临被判刑,其公司也被迫停下,经济损失惨重。
记者了解到,匡某因帮助曾甲、曾乙和谢某找代考“枪手”,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近日已对其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去年11月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同一考点抓了仨“枪手”
在2016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位于房山区某高校研究生院考场,共查获了三名替考者,其中一名被替考者因在酒店等待也被抓获。
2016年1月15日上午,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三起案件。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房山法院受理的首批“替考”刑事案件。
据检方指控,2015年12月26日,马某在房山区某高校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谢某抓获。康某在111教室内代替曾甲参加研究生考试,胡某在109教室内代替曾乙参加研究生考试,二人均被当场查获。
经法院审理后,四人均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就在这些“枪手”落网后,被替考者也纷纷投案。2016年1月1日,曾乙到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蓉园派出所投案。2016年1月2日,曾甲在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文艺路派出所被民警查获。
这几起案件中,对接被替考者与“枪手”的“中间人”匡某,也被揪了出来。 2015年12月23日,匡某带领谢某、康某等十余人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市房山区。“枪手”被警方查获后供认出匡某是组织者,12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匡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抓获。
囿于人情代找“枪手”
提起帮人代找“枪手”的理由,匡某一再强调,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凡事讲究一个情面,当你的朋友、亲人等拜托你帮忙的时候,你往往是不好去拒绝的。”
2015年9月,匡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办某MPA教育中心SMPA湖南班,主要负责组织报名学员上课培训,并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具体为某高校公共管理硕士(MPA)入学考试,曾甲、曾乙、谢某均为该培训班学员。
2015年11月,为让自己的女朋友曾甲通过研究生考试,匡某找到曾甲公司的职员康某,以为康某转正为条件,要求康某代替曾甲参加考试。
当月10日,匡某带领曾甲、康某一同乘坐火车到北京市房山区某高校研究生院进行考生信息现场确认,由康某在确认表上填写曾某甲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现场照相。
曾乙也因害怕自己无法通过考试,找到了匡某帮忙。匡某通过他人联系到胡某,让她代替曾乙参加考试。2015年12月,曾乙付给匡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以及胡某赴京考试的费用2100元。
同一时间,谢某也辗转找到匡某寻求帮忙。匡某通过他人联系到马某当“枪手”,并由谢某支付马某赴京考试的费用1700元。
“说我不冤,其实觉得我挺冤的;说我冤,其实也不冤。”匡某供述称,在事情暴露之前,他只知道考研作弊是违规,并不清楚考研作弊已入刑。
对这些替考的人,匡某表示,他感到非常可惜,“这件事情将变成他们身上的一个污点,伴随他们的一生,甚至对他们将来的工作、生活都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
而对这些找“枪手”替考的人,匡某说,他们原本大多已有很好的工作,想通过提升学历达到进一步升职的目的,却可能因找人代考连原本的工作都丢了。
“现在的大学生们,尤其是年轻的研究生们,除了专注于自己的专业外,还应该多了解法律,不论是出于帮助朋友,还是为了赚几千块钱,违法犯罪真是得不偿失啊。”匡某后悔地说道。
检察官提醒:“梅花香自苦寒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等,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都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办理此案的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考试作弊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首次实现了从刑法层面对于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实施作弊行为的立法规制。
检察官表示,教育公平是一切公平的基础,没有公平的教育选拔方式,会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机制。《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的规定,对打击考试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考试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等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官提醒,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国家考试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广大考生和学子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对待考试。“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成功需要扎实的基础、刻苦的学习,不懈的追求。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一旦因为考试作弊行为被刑事处罚,不仅影响自己的升学,也会影响以后的就业。
法条引申: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凌如 杨永浩 刘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