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期重点:学者建议改革公安体制
公安体制改革是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要一体进行却又相对独立的改革,在此轮司法改革中,公安体制改革动作不大。
但在此轮的司法职权配置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公安体制改革是绕不过去的内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等人发表在2016年第3期《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的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不同机关之间司法职权配置交叉混同的问题。
比如,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机关,行使刑事犯罪侦查权。但是,其又同时行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权、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刑罚执行权,使得其对刑事犯罪的侦查权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刑罚执行权的职能相互交叉混同。通俗地讲,就是执行有期徒刑的监狱属于司法局管理,但羁押嫌疑人的看守所属于公安局管理。
徐汉明的文章认为,这不利于对治安管理机关行使刑事犯罪侦查权的制约与控制,防止其滥用,确保刑事侦查活动公正公信。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被赋予了其他社会管理等职能。徐汉明提出了警察职权归位的建议,并提出了具体方案。
比如,他建议剥离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公共事业服务职能的改革,组建专门的公共事业服务局,推进消防职业化,从源头上防止警察充实国家生活的现象。
他建议改革边防、户籍、移民管理体制,将公安机关的这三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委员会统辖,以适应大数据时代国家安全有效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他建议深化侦查、看守及监管体制改革,将公安机关担负的看守所职权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从源头上根治公安机关“久侦不决”,“久押不决”,“刑讯逼供”等顽症。他还建议公安机关对生效司法裁判余刑三个月以下罪犯的监禁权也划归监狱机关。
中央深改组会议本月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一个重要命题就是如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保生发表在2016年第3期《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的文章中介绍,在以往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机关拥有一些不受检察机关和法院制约的特权。
比如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如果被告人提出口供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被迫作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出庭说明情况”并非“出庭作证”。
张保生认为,为了贯彻控辩平等的理念,必须将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规定为证人。这样一来,侦查人员一旦出庭,便不能一厢情愿地只“说明情况”,说完了“拍屁股就走”,而必须遵守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