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章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在世界各国和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刑法规定中,都有关于处罚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定。
二、基本特征
(一)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政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象不仅指中央国家政权组织,还包括地方各级政权组织,主要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二)客观行为
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为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进行组织、策划和实施的行为。组织是指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地挑选、集聚人员,形成有机整体。策划是指谋划计划,包括制订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实施计划、行动纲领和具体步骤。实施是指遵照组织者领导,贯彻执行颠覆政权计划的行为。本罪既可以是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整体,也可以是颠覆中央或者地方的某一个政权机关;既可以是推翻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也可以是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一方面。颠覆、推翻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和平演变”等非暴力;既可以在现实社会中,也可以互联网上;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本罪是行为犯,实行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中任何一种行为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主体可划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罪行重大者,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人。积极参加者,指多次参加犯罪活动和较为积极、主动的人。其他参加者,指犯罪作用一般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三、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陆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