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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什么条件?什么权利?有何“杀手锏“?

2016-07-15 11:31  来源:长安剑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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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你们听说过“人民监督员”吗?这个称谓听起来有些陌生。有人会问,这是不是“人民陪审员”的另一个称呼呢?错!最近,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了个大招,用两份文件,规定了这个第三方可以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

  谁能当人民监督员?哪11种情形可以监督?用什么监督?别急,长安君给你一一解答——

  近日,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根据两份文件,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并不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作为第三方,对检察院侦办的案件进行全程监督。

  Q

  具备什么条件便可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A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为了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二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是明确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保证人民监督员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据司法部统计,试点省份已选任的6563名人民监督员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群众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还适当吸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Q人民监督员为什么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

  A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外部化,是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

  Q哪11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

  A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拟撤销案件的;

  拟不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建立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同时强调,检察机关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Q为什么新增了4种情形的监督?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A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规定》新增了4种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说,《规定》所明确的监督范围已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关键环节。

  Q人民监督员有啥监督“杀手锏”?

  A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避免监督成“摆设”,检方在改革中从四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是扩大启动主体,降低启动监督程序的门槛,增强启动的可能性和便利性;

  二是让人民监督员尽最大可能做到“兼听则明”,《规定》明确“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的同时,还要介绍当事人、辩护人意见。

  三是增设了复议程序,倒逼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审慎对待此前的审查处理和监督评议。

  四是针对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的“案件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规定》提出建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台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等制度,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更好地发现监督线索,为启动监督程序创造条件。

  Q谁可以按下“启动监督”键?

  A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监督程序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两类案件外,其他情形的监督程序均由人民监督员启动。此次改革中,为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诚意,本着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精神,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明确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是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一方只要提出监督诉求,就必然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处理和反馈程序,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有异议的,还需要启动监督评议乃至复议等程序。

  Q如何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

  A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办法》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公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二是随机抽选,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通报检察机关。三是履职回避,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回避。四是履职保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

  Q人民监督员什么情况下会被“免职”?

  A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违法犯罪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听长安君解释了有关人民监督员的新规定,小伙伴们是不是觉得专业性稍强,还有点疑惑呢?其实,完全没有那么难理解。

  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不是新东西。它的创建,是为了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用来监督其他机关的检察机关,自身由谁监督?人民监督员,就是来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的。

  这项制度以往遇到了很多实践上的问题。而《办法》和《规定》的出台,就是针对问题开出的药方。

  这些药方最重要的目的,长安君认为就是:让人民监督员更敢说话,更敢监督!

  具体是咋给人民监督员“壮胆”的?长安君认为,有如下几点: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这就枪毙掉了以往针对“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现在,人民监督员由司法机关选任。不用再有什么牵挂。对案子有什么意见,可以直说!

  人民监督员的构成中,在编人员不超过半数。在编人员因身在体制内的原因,监督时多少会存在顾虑。依据《办法》,以后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中,律师、工会代表、公证员这些专业人员,甚至基层群众的比例会大幅度增加。敢发表意见的监督员,会更多!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关键环节。监督面广了,说话的机会,增加了!

  以前人民监督员从选聘到启动程序,主动性不够。现在《规定》明确,有权按下“启动”按钮的小伙伴变多了,人民监督员的用武之地,更加宽广!

  《规定》明确了监督的复议程序。这就等于倒逼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审慎对待此前的审查处理和监督评议。复议程序赋予了人民监督员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这个渠道是为了提醒检察机关:对案件,要慎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度,更大了!

  《办法》和《规定》的出台,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督促着我们的人民检察院,主动去接受社会监督。至关重要的是,人民群众能够更方便、有序、合法地参与司法工作,去亲眼见证司法民主的进步,以及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提升。

  说到底,这是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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