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高检会〔2015〕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列为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一项重要任务,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我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有: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符合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可通过自荐报名和推荐报名。报名详情请登录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www.xjsft.gov.cn查看《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据介绍,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选出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并说明相关事项。
同时,作为人民监督员的管理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切实有效发挥人民监督员应有的作用。包括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