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甘肃省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翟荣生主持会议,发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省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薛经华介绍典型案例有关情况,中国新闻社甘肃分社、甘肃日报、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等近20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2002至2015年底,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682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245人,缓刑的3409人,管制的192人,单处罚金的269人。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占32.45%;14岁16岁的未成年人占15.34%,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占84.67%。
近年来,全省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在审理每一起案件中,始终坚持“适用刑罚立足于挽救,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教育为本,惩罚为辅”的原则,从一个“爱”字出发,一个“教”字着眼,一个“宽”字把握,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下功夫,把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拓展审判职能,扩大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
在刑事审判方面,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权益和矫治、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为切入点,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及各项延伸工作。依法严惩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坚持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对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坚持寓教于审,从宽处理。
在民事审判方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收养关系、继承权案件和申请确定、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案件,坚持依法审理与亲情感化相结合,最大限度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借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寓教于审的工作方式,在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中建立诉讼教育引导制度。在开庭审理时,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父母就法律规定、父母责任、社会道德、伦理亲情等方面进行解释、教育、引导,促使父母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同时,借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快速审理机制,设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送达、审理、执行快速办理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判后切实得以实现,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诉讼纷争,早日回归到正常生活和学习之中。
在判后维权方面,加强审判延伸和判后帮教工作,利用学校、社区矫正平台,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回访教育;收集典型案件及帮教做法,将活素材用于学校的法制教育课,起到以案说法、教育一片的作用;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妇联、团委、学校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共同做好妇女维权和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工作。
在法制宣传方面,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进学校”活动,选派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开展针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庭、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结合起来,通过模拟法庭、志愿者服务等平台和载体,积极开展法官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通过不断探索教育、管理、矫治的新途径、新方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罗鸿 马文军)
贾某猥亵儿童一案
【案情摘要】
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贾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阳坡学校担任小学教师为学生教学期间,为寻求性刺激,先后在该学校教室及其办公室内,利用小学生敬畏教师的特殊地位,对其授课的两个班级的十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贾某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教师利用身份之便对在校学生进行猥亵的案件。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处于多发态势,且罪犯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同时,根据该意见第23条规定,由于教室并非私人场所,而且供多数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因此,可以将教室认定为“公共场所”。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儿童被猥亵后,或是对猥亵行为无认知能力,或是慑于猥亵者的身份,不知或不敢向家长、学校反映,有些家长得知情况后,出于对儿童隐私的保护也没有选择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的猥亵行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步步加剧,最终导致短时间内多名幼女被猥亵,其犯罪行为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坏,对贾某依法从重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警示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遭遇性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另一方面警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切实采取措施维护校园安全,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卜某猥亵儿童一案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卜某在自家屋内炕上坐着时,见女童杨某(未满四周岁)与其他俩孩子在他家玩耍,遂产生猥亵杨某的犯意,便称其有香蕉,哄骗杨某爬上炕取香蕉时,将杨某拉在自己身旁,对杨某进行了强制猥亵。
【裁判结果】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卜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卜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件。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越来越多。老年人因子女不在身边,平常又缺乏文化娱乐活动,精神上孤独空虚,尤其是农村丧偶的老年人,更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那些“农村留守儿童”因自身年龄较小,自我认知和辨认能力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较弱,属于弱势人群,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在常年与老人相伴的儿童心中,对老人的亲切感高于父母,对邻里关系的老人更无防备之心,在一些侵害人小恩小惠的诱惑下,很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一向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呼吁广大农村家长、学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监护和管理职责,对“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多加关心和抚慰,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从而预防和减少农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杨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案情摘要】杨某、张某、陈某、徐某等四人均系泾川县合道中学初二(四)班学生。201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在合道中学学生公寓为同学过生日期间,与成某、王某、朱某提议晚上和同宿舍的初二(三)班同学打架。当晚11时30分许,杨某、朱某叫醒该宿舍学生,指使该宿舍学生唐某望风,张某用手电照亮,对吴某、曹某、胡某轮番殴打。次日凌晨1时20分许,吴某出现呕吐、发烧、昏迷等症状,6时40分许,同宿舍学生发现吴某昏迷不醒,报告老师后送往医院救治。14时许,吴某在泾川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曹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泾川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校园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家庭和社会应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涉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在校学生,双方之间并无多深的仇怨,就是因为一句话不对或看着不顺眼,便拉帮结伙挑起事端,动辄大打出手,手段凶残且不计后果。这也反映出一些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逞一时之能或者盲目地讲“江湖义气”而行凶伤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全社会尤其是家长和学校要关注孩子们的内心世界,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教育提醒,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切忌因小失大,给自己的人生抹上污点。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依法矫正这些孩子的心理,引入心理疏导机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建议校方关爱学生心理健康,设立心理咨询室,提供常态化的心理指导,以取得良好效果。
马某强奸案
【案情摘要】
2012年至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以给零花钱为引诱,在自己家中、玉米地及草垛内、马某甲家中,多次对马某甲(2004年2月23日出生)、马某乙(2005年6月13日出生)进行了奸淫。2014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以给零花钱为引诱,在同村马法土麦玉米地内对马某丙(2007年7月5日出生)进行了奸淫。
【裁判结果】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给零花钱为诱饵,长期、多次奸淫多名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性质恶劣,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一)项(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的性侵犯案件。被告人马某利用邻里关系,以给零花钱为诱饵,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性侵犯行为,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审判人员一直坚持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隐私和不伤害的原则,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健康、阳光地回归社会。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是:一、监护人未能尽到切实有效的监护责任。目前,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向城市打工,将年幼的子女留在家中交给年迈的长辈看护,长辈又因为年迈的原因无法真正尽到监护责任,特别是有些老年人对女孩的性安全防范和保护缺乏意识,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二、家庭、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在农村大多数家庭中,父母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往往忽略,对性教育更是难以启齿,采取回避态度,致使一些幼女已经遭受侵犯却还没有意识到,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在对性侵幼女犯罪行为从重打击的同时,呼吁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尤其是生理、心理的变化,及时给孩子讲述生理知识,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