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消防研究制定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2016-07-06 15:01  来源:法制生活报

  “切实扭转公安消防机构‘大包大揽’、‘保姆式’监管模式,推动社会单位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日前,贵州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贾国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贵州省消防部门正研究制定《关于改进监管方式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指导意见》稿已经过三次讨论修改,正组织征求基层和相关部门意见,论证完善后即下发执行。

  据介绍,近年来,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虚化空转问题。贵州省消防部门充分汲取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

  据了解,2002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法制上确立了单位是其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负责机制的建立。为保障单位自主管理模式的建立完善,公安部配套发布实施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令),以此废止了消防机构实施“保姆式”“大包大揽”监督管理模式的公安部令第36号令,确定了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的监督管理模式。2009年5月1日,随着《消防法》的重新修订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再次修订发布实施(公安部令第107号令),依然将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放在单位自身的自我管理上,消防监督机构依法抽查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

  据贾国斌介绍,贵州省消防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的《指导意见》主要体现改进消防监督执法的“三个转变”、“七个必查”和“三个结合”。“三个转变”即,由查单位火灾隐患向查主体责任落实转变;由查处违法行为向提升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转变;由“偏重惩处”向强化服务指导转变。“七个必查”即,必查单位消防责任体系建设;必查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情况;必查单位消防培训、演练情况;必查单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必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必查单位消防应急处置情况;必查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三个结合”即,坚持检查与培训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坚持执法与宣传相结合。(杜明)


责任编辑:张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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