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举报人保护 惩治群众身边腐败”新闻发布会,清远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春作为本次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介绍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并通报了近年来我市关于举报保护工作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效。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清远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两级检察院都设立了举报中心,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对举报线索进行集中管理。自2013年开展举报保护工作以来,共对举报人发放奖金33件次,没有发现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受打击的情况。2015年以来,全市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一半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
刘春提到,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集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主要查办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惠农补贴、惠农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农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等职务犯罪,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1件110人,占同期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50.9%。2016年,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同时,还集中开展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截至目前,立案侦查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件6人。
发布会上,刘春表示《实施办法》主要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进一步细化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明确奖励制度。具体内容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举报受理流程,做好内部保密。设置专门受理控告举报的接待室和举报线索专用保密室,配置铁门铁窗铁柜,电脑管理线索实行密码制度,举报线索的存放和移送过程均按照规定流程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二是禁止泄露举报信息,强化对外保密措施。侦查工作不得透露举报人个人和单位信息,不得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更不得把举报线索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信函答复实名举报人时不准用写有检察院字样的信封。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并且需要保密的,采用如化名、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
三是开展举报风险评估,加强举报人安全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列举的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十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是鼓励提供举报线索,明确奖励有功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但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
刘春强调,举报工作是依靠人民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清远市检察院联合清新区检察院联合在清新公园开展了设点宣传,接下来还将到清城区横荷街办青山村委会涉农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教育宣传活动,希望广大群众通过以下方式:拨打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网站www.12309.gov.cn、官方微博@正义清远,踊跃举报职务犯罪,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