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近年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报“企业破产”类案件的审理理念。
6月7日召开的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抓好涉金融、涉“僵尸企业”等十大类重点案件的审理。提升广东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在此大背景下,清理“僵尸企业”是广东省2016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广州地区已经对此进行了战略部署并稳步推进。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国家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发展,大量“僵尸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清算程序。广州现有的机构已经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加的案件需求,成立专业的破产审判庭迫在眉睫。在这一背景下,广州中院已积极申请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庭。目前,这一筹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广州中院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挂牌成立破产审判庭。
清理“僵尸企业”是2016年的工作重点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这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南方日报记者从有关会议获悉,目前,广州地区将清理“僵尸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当前的一项改革重点工作。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预计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将会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国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介绍,“在交易市场中,‘优胜劣汰、生老病死’的自然法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近年来广州有的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有的早已名存实亡成了‘僵尸企业’。那些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却又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不在少数,当中包括不少国企。”
以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通过市场化处置方式破产清算的“三无企业”并不多,很多企业宁愿成为“僵尸企业”也不自行申请破产。而缺乏司法清算程序启动费用,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刘冬梅介绍,尽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司法清算程序中“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但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清算启动费用而无法进入司法清算程序。这些破产案件一旦受理,必然面临公告费、审计费等司法清算费用的开支,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垫付费用,破产程序难以推进。
企业自身不申请破产又陷入经营困境时,往往既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又不发工资、不补偿员工。而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审判将职工安置工作放在首位,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特别是在重整程序中,职工可以随着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也只有进入破产程序以后,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目前统计显示,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数量,远远少于“三无企业”的实际数量。
根据经营状况强制清算或助企业重生
“破产审判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帮助尚存生机的企业祛除病灶破茧重生,帮助病入膏肓的企业安乐死亡平稳退出市场。”6月3日,广州中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座谈会。王天喜介绍,目前,广州中院对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的收案数和结案数都已经达到了历史的顶峰。
从2011年至2015年,广州中院受理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合计分别为21件、36件、20件、19件、56件。2016年1月至5月新收案件为20件。
截至2016年5月,广州中院破产合议庭正在审理中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共计90件,其中企业破产71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9件。
“破产案件是专业性极强的一类案件。在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会为其选择不同的结局。”王天喜介绍,对于技术水平低、发展前景差、环境资源消耗大、与国家长期发展规划不符等缺乏生存空间的企业,广州中院会选择经依法清算后送其去“终点站”——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例如,广州中院审理的省国投系列子公司破产案、中艺国际名牌用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案等。
对于发展前景好,但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境的企业,法院会积极化解企业危机,帮助企业重新整合资源,推动企业“破茧重生”。例如,广州中院率先审结的辐射全国的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中的两件,即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上述企业经过重整程序,现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大大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而对于企业运营情况良好,但因企业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导致企业生存困难的,法院会积极推动矛盾双方和解,例如,百年老字号企业——广州市纶章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强制清算案等。
破产审判将职工安置放在首位
王天喜庭长介绍,企业破产案件具有维稳隐患突出、矛盾冲突激烈、利益纠纷复杂的特点,这些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和难度。
基于以上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现状,法院正面临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一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破产审判将职工安置工作放在首位,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特别是在重整程序中,职工可以随着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以广州中院审理的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两案为例,通过重整程序,外部重组方迅速介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得以保留,也避免了大量下岗职工直接推向社会。
二是债权人获偿顺序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程序能够避免债权人的无序争夺状态,保证各个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次序,按照各自债权比例获得清偿,同时保证被清算企业的各项资产能够在法院的监督管理下追收、变现,避免破产财产的不当遗失,提高债券受偿率。
三是企业股东权益问题。破产审判能够使缺乏生机的企业借助司法程序平稳、有序退出市场,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升市场竞争力,获得新的发展契机,以广州中院审理的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该公司是一家资不抵债的退市公司,公司股东的实际权益为0,而通过重整后,新注入的资产不仅让公司扭亏为盈,而且还有恢复上市的可能,这从而让广大中小股东减少了损失,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正面的影响;对于政府而言,破产审判工作能够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减轻政府的行政管理压力。
广州中院申请设立破产审判庭
据介绍,1996年,广州中院首先在商事审判庭(原经济审判第一庭)内成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合议庭。目前,广州中院在商事审判庭内设两个破产审判合议庭,设有4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文员。
2011年,广州中院破产合议庭因为工作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破产审判先进集体,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定为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之一。2014年10月20日,广州中院推动成立了全国首家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近年来,为了保障破产审判事业常态化发展,广州中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专门破解破产审判难题。针对破产衍生诉讼影响破产审判效率的问题,广州中院创立了衍生诉讼督办催办机制,由院领导亲自签发督办函,督促广州市两级法院尽快审理涉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
王天喜介绍,尽管广州中院有丰富的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和大量理论探索,然而审判力量与当前的形势相比仍然存在不足。由于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周期长、牵涉利益广、影响范围大、涉及的法律关系庞杂,破产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要具备综合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的破产审判团队不可或缺,然而,受考评、轮岗等因素影响,大多数法院至今尚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人员除了办理破产案件外,尚需承担办理其他诉讼案件的任务,而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破产审判工作中。
王天喜介绍,最近,中央多次提出清理“僵尸企业”,可以预见,今后将有大量“僵尸企业”被申请破产。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发展,大量“僵尸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清算程序,广州中院现有的机构已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加的案件需求,成立专业的破产审判庭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也特别指出,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
在这一背景下,广州中院已积极申请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庭。据介绍,目前,这一筹备成立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广州中院有望在2016年下半年挂牌成立破产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