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之妻贾晓晔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贾晓晔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贾晓晔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同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北京中旭阳光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周永康之子周滨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对周滨伙同他人,利用其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针对此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亿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大家听起来可能会有些陌生,BUT,不要着急,正义君今天就来给大家解析一下,到底何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的罪名。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第二类是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指虽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血缘、亲属关系,但关系密切,是客观上能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力的人,比如情人、同学、战友、秘书、司机等。
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
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共同构成受贿罪。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其实,利用影响力受贿,贾晓晔并不是孤例,早在之前查处的“大老虎”中,就已经涉及到了不少此类案件,现在就来回顾一下相关案例吧↓
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司机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1年
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替班司机管某,2012年间接受社会人员杨某请托,利用宋建国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惠民审批,在车管所副所长宋海燕的帮助下,违反规定为社会人员办理京A97501车牌一副,并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管某后将钱款挥霍。
2015年2月据媒体报道,法院审理认为,管某利用身边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云南交通厅原厅长杨光成之妻因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二年半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杨光成之妻夏兰香与丈夫共同非法收受云南通达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某所送18K金翡翠挂件1件,经鉴定当时价值人民币35.5万元,后杨光成利用交通厅长的职务便利为桂某某谋取利益,并挪用人民币5.1亿元为桂某某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担保、资金借用等问题。2009年至2013年期间,夏兰香利用其丈夫杨光成担任交通厅厅长职务上的影响力,3次非法收受桂某某、周某某所送人民币120万元,并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5年10月据媒体报道,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夏兰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万庆良“座上宾”王洪利用领导影响力受贿三百万港币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院长王洪,与广东省广州市原市委书记万庆良关系密切。在2003年至2014年间,利用万庆良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谢海榆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谢海榆300万元港币。
2016年5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检方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王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给官员亲属敲警钟!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核心词汇显然是“影响力”,而非受贿。一个高官的夫人、儿子为什么能轻松“受贿”,并不是其能力异乎常人,而是高官的“影响力”无远弗届。
当然,对于这些官员身边人(特定关系人)而言,虽然她(他)的风险增大了,但只要那位“有影响力”的人还在,即便被追责,对家庭及未来生活而言,也还留有希望。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当下的受贿犯罪中,官员的身边人多数都是站在了收受贿赂的“第一线”。破解此道,还需要侦查机关多在搜集、固定受贿的证据上下工夫,以扎实有效的侦查行为,将那些其实知情但却坚称受贿为“特定关系人”独自所为的腐败官员送上法庭。
同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一些大案中的应用,对一些官员的“身边人”也无疑敲响了法治的警钟。
资料来源:法制网、法制晚报、深圳特区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