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起政策措施制定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016-06-15 08:57  来源:法制日报

  七月起政策措施制定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有排除限制竞争因素政策不得出台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6月14日发布。《意见》要求,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省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意见》的出台,直指目前仍然存在的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以及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

  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就审查对象而言,《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意见》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上,《意见》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上,《意见》明确,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上,《意见》指出,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张维)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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