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为“反家暴”撑腰

2016-06-14 14:18  来源:湖南长安网

  在家庭暴力尚未构成太大伤害时,如何提前干预?对屡施家暴、拒不改正者,该拿他们怎么办? 6月13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妇联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实施。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周迎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彭亚东等出席新闻发布会。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处置家暴案件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今年3月份开始,由湖南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高院、省妇联着手开展我省家庭暴力告诫实施办法的研究制订工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公安厅长黄关春同志、副省长蔡振红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要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

  据袁友方介绍,此次湖南省出台的《告诫实施办法》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

  二是规范了告诫的适用情形。《告诫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即: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三是明确了告诫的实施程序。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告诫作出后,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将对家暴人和受害人进行监督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

  四是明确了告诫的法律后果。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通过告诫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促使反家暴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最大限度的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升级。(刘一戎 颜英华)


责任编辑:范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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