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公布10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6-06-03 11:33  来源:平安广西网

  2016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10个典型环境资源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个方面。

  案例一:赵俊阳等污染环境、行贿案(贺江水污染系列案)

  2012年9月,赵和平以租赁的形式承租了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使用原厂营业执照、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并由龚大华、赵和平、凌勇3人出资或以技术入股,超出原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矿产品铁精矿、锡、钨加工的范围,非法生产铟、铅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厂旁边的小水沟;龚大华还指使李延军、李延高等人将清理酸雾塔、沉淀池的废水、废渣等直接排到厂棚旁的石缝里。所有排放的废水汇集到厂旁的一个大溶洞里后,经马尾河流入贺江,造成贺江水污染事件。

  在该事件中,赵俊阳从赵和平手中领取10多万元用于帮助协调关系,贿赂环保部门有关领导。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犯行贿罪和污染环境罪判处赵俊阳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龚大华、赵和平、凌勇、李延军、李延高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案例二:覃世央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3年11月18日,覃世央在其经营的摊位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蛤蚧)45只(其中死体39只,活体6只)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覃世央主动投案自首。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覃世央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三:山奇石业有限公司、苏道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1年1月,全州县山奇石业有限公司与全州县大西江镇文家村委、上片总林管会签订《关于开采文家村小源里黄白江山场花岗岩石材的山场合同》。苏道培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占用林地开采石矿需要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用工人开采花岗岩石。

  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全州县山奇石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3万元;判处苏道培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四:杨学练、杨燕军非法采矿案

  2013年4月,杨学练、杨燕军伙同杨勇等人共同出资购买洗矿机等设备,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其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开采高铁三水铝土矿石(AI2O3、Fe2O3),共开采3708.9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2万余元。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杨学练、杨燕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五:李正重、黄松才滥伐林木案

  2014年5月,李正重、黄松才出资25万元合伙购买一片集体松木,经巴马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办理了该村集体7林班14-1小班立木蓄积为150立方米、出材量为10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0月,李正重、黄松才雇请他人砍伐了虽已购买但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外的松木。

  巴马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李正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黄松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正重、黄松才服判未上诉。

  案例六: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称,其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梁兆南提起诉讼。

  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七:马荣权诉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2年8月8日,马荣权承包的鱼塘被废水污染,造成养殖的鸭子大量死亡。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位于水塘的上游,进行松香加工,生产的废水向外排放到马荣权水塘上游的渠道,随后废水渗漏到马荣权水塘里。马荣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赔偿。

  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赔偿马荣权经济损失6万余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八:王廷会诉扶绥县渠黎镇建福页岩砖厂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扶绥县渠黎镇建福页岩砖厂(以下简称渠黎砖厂)与王廷会的甘蔗地相邻。2014年,因砖厂排放烟气造成甘蔗减产赔偿,王廷会与砖厂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渠黎砖厂立即停止污染侵害,并赔偿损失3000元。

  扶绥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渠黎砖厂生产产生的烟气确实造成了甘蔗减产及甘蔗地土壤质量、水土保持情况、受污染面积、甘蔗价格等情况,判决渠黎砖厂赔偿王廷会经济损失1500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九:庾国平、李永青诉黄钟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庾国平、李永青经营的红枫苗木场位于黄钟光经营的灵川红辉砖厂的北面,红辉砖厂没有按环保要求砌排烟高烟囱就开始生产,排放废气。2012年5月,庾国平、李永青发现种植的红枫树逐渐枯萎死亡。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向灵川镇、灵川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砖厂排放废气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报告。灵川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作出调查结论:红枫苗木受害不是虫害所致,也不是侵染性病害所致,因此排除虫害和侵染性病害的原因。庾国平、李永青起诉后申请法院对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其经济损失为109万余元。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黄钟光赔偿庾国平、李永青损失109万余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十:石小友等6人诉桂林市人民政府水污染行政处罚案

  青狮潭水库位于漓江上游为国家大型水库,是桂林市后备饮用水水源地。石小友、粟树坚等6人自2001开始在桂林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鱼。政府下发限期拆除网箱及附属设施,石小友等6人仍未自行拆除。在自治区政府作出维持桂林市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石小友等6人仍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桂林市中院判决,维持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石小友等6人要求确认强制拆除养鱼网箱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卢林峰)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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