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亿万家庭的寄托,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转型时期,受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一直以来,广东省阳江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用法律温情和制度创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7件591人,其中对73名未成年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68件725人,其中对12名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7名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016年是广东省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推进年”,为进一步推进阳江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全市两级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统一承担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并将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配置到未检部门,切实增强未检工作实效。
关键词1 让未成年人沐浴司法阳光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积极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如江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叶某等7人非法拘禁罪案中,其中有3人是未成年人,叶某、郑某两人更是外省人,在阳江没有任何亲友,连家人的联系方式都忘记了。检察人员积极与江城区司法局联系,最后由江城区司法局指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两人辩护。
关键词2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2014年,阳江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召开联席会议,牵头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未到场监督及进行亲情感化教育时,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代表到场参与诉讼工作。如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袁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检察人员于讯问前一个星期打电话联系其在外省打工的父亲,他原在电话中答应过来,但六天后再与其联系时又称住院无法赶来。检察人员立刻联系公安人员,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居委会的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进行监督和陪同教育。
关键词3 记录封存
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材料予以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去年9月22日,市检察院制定《阳江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作了详细规定,现已正式实施,为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撑开未成年人犯罪“挽救伞”
关键词4 社会调查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深入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背景,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人格状况,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表》作为重要处理依据。如阳春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徐某抢劫案中,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徐某家庭教育环境不好,因结交损友而走上犯罪道路。该院考虑到徐某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认为其有可帮教条件,在量刑时建议法院对徐某判处缓刑,并得到采纳。后经多方努力,徐某进入某技工学校学习厨艺并学有所成。
关键词5 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设立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阳东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中,未成年人费某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李某,后因与李某相识,遂将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该院依法对费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察期限为八个月,每月到该院接受监督考察。考察期间,费某按照该院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表现良好,最终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年3月23日,费某给该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该院的挽救教育表示衷心感谢,并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认真工作,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