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5年全区法院民商事监督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2015年,全区法院审结民商事监督案件189件(含审查类程序案件68件);其中自治区高院审结102件(含审查类程序案件55件)。
于会堂表示,2015年新疆法院民商事监督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增加,调解难度大,判决成为结案的主要形式。
二是监督案件案由在呈现多样性的同时又体现出聚合性特征,申诉主体多为自然人。
三是监督案件呈现出地区分布的不均衡性,其中以乌鲁木齐市、昌吉、哈密等地州市数量较多。
四是监督案件中,除在整体改判率逐年有所提高的同时,还体现出某类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或者个别地区某类案件改判率偏高的特点。
公布的三起典型案例分别为:盖先生诉冉先生股权转让合同申请撤销纠纷抗诉案、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先生保证合同纠纷抗诉案、陈先生与新疆某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最后,于会堂表示,民商事监督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全区法院要努力做好分析研究,总结案件经验,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民商事监督案件,是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商事裁判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向生效的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由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案件,以及受理的人民法院基于审查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