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失信”成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推手”

2016-04-28 09:27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4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据通报,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经历了“快速增长”和“高位运行”阶段,但调研发现失信是引发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推手”。为大力提倡用人单位诚信经营,该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分别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合理建议。

  通报会上,据北京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副主任李馨介绍,从2010年至2015年的5年间,二中院审理的因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表现在虚假劳动合同,虚假简历,虚假病假条,偷盖公章,虚假考勤表,虚假工资表和劳动者受伤后否认劳动关系7种。

  其中,最多的是劳动者受伤后,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数量达450件。虚假简历的为59件,虚假病假条为28件。

  另外,涉及虚假劳动合同的98件,涉及偷盖公章的23件,涉及虚假考勤表的71件,涉及虚假工资表的31件。

  用人单位:虚构民事关系 以降低用工成本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公司失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或者利用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外包合同”、“转包合同”、“挂靠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虚构民事关系或进行混同用工,故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降低用工成本。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强迫或者误导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或者以加盖公章等为由将劳动者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全部收回后不再返还给劳动者,单方添加对劳动者不利的虚假内容,损害劳动者权益。

  而最多的就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劳动者申报工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还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的工资数额,达到降低劳动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目的。

  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以银行转账、签字领取现金两种方式发放工资,或者多次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掩盖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

  另外,有的用人单位通过编造虚假工资表,将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单方拆分为加班费、社会保险补贴、福利待遇、奖金等;或者编造虚假考勤记录,隐瞒劳动者实际执行的工时制度以及加班情况,达到拒付加班费的目的。

  劳动者:把“注水”简历当成获得高薪职位的“敲门砖”

  据通报,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劳动者为获得入职机会,通过伪造学历证书、虚构从业经历、编造虚假身份、美化业绩等手段,将“注水”后的简历作为获得用人单位高薪聘用的“敲门砖”。

  而有的劳动者则利用工作便利、管理漏洞侵占或者私自使用用人单位财物,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还有一些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考勤规章制度,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委托同事代打卡或代签到,编造虚假考勤记录掩盖无故迟到、早退乃至旷工行为;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假条,给用人单位生产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甚至,有的劳动者利用能够接触用人单位公章的机会,违反用人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私自使用公章,在单方制定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上加盖公章,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加班费等。

  也存在一些劳动者违背入职时的服务期承诺,拒绝支付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劳动者违反劳资双方达成的其他约定条款,拒绝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还有的劳动者违反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或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串通失信”引纠纷

  二中院在调研中发现,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住房按揭或购车贷款手续时,为其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劳动者事后持虚假收入证明索要工资差额。

  还发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将工资、年终奖、提成等进行拆分发放,达到偷逃税款、减少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等目的,成为劳动纠纷的导火索。

  也曾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违反社会保险法规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因利益受损而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另外,有的劳动者为获得购房、购车资质而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由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为将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证书违法注册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名下的用人单位,与该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双方事后产生纠纷。

  法官建议:严守法律底线 “勿以恶小而为之”

  为提倡用人单位诚信经营,促进劳动者诚实劳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北京二中院法官针对此类案件的具体成因、特点,结合审判实践分别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合理建议。

  首先,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界限,避免因拒签劳动合同、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等为失信行为留下操作空间,导致纠纷发生。

  并且,用人单位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代缴义务。

  同时,用人单位要结合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详尽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考勤管理等体系,堵住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

  在招聘阶段,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核劳动者简历,做好职业信息核查工作。

  另外,还应规范公章使用流程,杜绝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入职证明等,杜绝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代缴社会保险协议等。

  此外,法官还建议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入职材料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出发,如实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材料,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知情权,与用人单位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

  劳动者应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严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底线,绝不利用工作之便贪图便宜、侵占公司财物,坚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

  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失信行为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有理、有礼、有节地维权,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拒绝与用人单位串通实施失信行为。(刘向智)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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