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在城镇居住生活的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近日,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涵盖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等。9项便利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