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其中,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刑事被告人可穿便装或正装受审,由此,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签化将被去除,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也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现代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凸显了法治社会的规范文明与强大。
事实上,早在1992年,由国家三部门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便有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被剃光头、穿囚服、戴戒具受审等贴“犯罪化标签”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给出庭被告人贴上“犯罪化标签”存在明显弊端:一是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二是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是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被贴上“犯罪化标签”后,被告人处于一种被压抑、受审讯的状态,这不仅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加重了控辩结构的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因地制宜地修改《法庭规则》,让被告着正装或便装出庭,既是对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也让民众聆听到了法制进步的足音,大大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