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山西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案件相对交叉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
据悉,省高院将全省划分为四大片区,二至四个中级人民法院为一个片区,实行一审行政案件相对交叉管辖。其中,大同、朔州、忻州三个中院相互交叉;太原、晋中、阳泉、吕梁四个中院相互交叉;临汾、运城中院相互交叉;长治、晋城中院相互交叉。而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则管辖对全省各中院生效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再审申请和申诉案件。
同时,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在大同、阳泉、长治、运城、吕梁五个中院司法管辖区内,仍按省高院批准的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不变;在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晋城六个市的中院司法管辖区内,各中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后,管辖原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起诉人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原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