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法治理念的升化,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但对于什么是宪法,人们仍然会感到它高高在上,是阳春白雪,与咱们这些下里巴人毫不相干,把宪法神秘化。宪法是神圣的,但它不神秘。宪法只是一种生活方式,弘扬宪法精神,不是基于宪法神圣,而在于倡导人们习得与养成这种生活方式。
在这种生活方式下,就要养成几个方面的意识,其一是权利意识,一切公权力必须尊重权利,人只有权利得到尊重,人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彰显,人因权利而不凡。其二是程序意识,美国宪法只所以伟大,不在于它所确立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而在于它所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正只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才会得到人们的体认。其三是平等意识,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追求自由与幸福的权利,人为地把人依据民族、地域与血缘等将人分为三六九等,都是违背自然法与天伦的。其四是契约意识,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的自然契约,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基于宪法的政治契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社会契约。在中国当前法治化的建构中,从熟人社会走向生人社会,必须遵守与尊重契约精神,享有契约权利,履行契约义务。
那,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呢?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索之中。人从出生到死亡,是处于恐惧之中的,对大自然的恐惧,对未知世界的恐惧,对强者的恐惧,等等。因为恐惧,才会想方设法去克服恐惧,于是才产生了宗教、艺术与科学,等等。但是,一方面,随着科学的发展,对物理世界与化学世界认识的深入,人类对自然的恐惧渐渐弱化,但另一方面,自然科学的发展却强化了人类对自身的恐惧,罗斯富总统四大自由的宣讲,人都有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正是人类对自身恐惧的真实写照,也是人类对自身专制、独裁、战争的深刻反思。宗教的虚幻性已经对人类克服恐惧无能为力,因而人类最终替代性地选择了法律,以法律的可预测性来祛除人性的不可测性。法律的发展,必然也必须体系化,因而形成宪法。(姚曙明)
4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奖励办法》,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发现、踊跃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有效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详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就破解执行难问题作出专题部署。[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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