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法院通报审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情况

2016-04-15 09:42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4月13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向社会通报该院审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基本情况,据通报,近年来,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其中上升速度最快就是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且涉案作品为影视作品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占全部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37.84%。

  案件数量、占比均逐年上升 索赔数额明显提高

  通报会上,据石景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珍春介绍,2014年,石景山法院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236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58.27%;2015年,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471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80.1%;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395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83.33%,无论是案件的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均处于逐年上升趋势。

  调研发现,从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看,主要涉及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其中,涉案作品为影视作品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共有417件,占全部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37.84%;其次为摄影作品,共有341件,占30.94%;再次为音乐作品,共有179件,占16.24%。

  从诉讼标的额看,热播影视剧及知名作品的索赔数额明显提高。例如《离婚律师》一案索赔金额高达499万元,涉金庸武侠小说作品网络游戏改编权一案索赔金额高达503.5万元。

  从被诉主体看,主要是网络科技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网络视频播放及下载、网络游戏开发运营、计算机网络服务等。

  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看,主要包括五类:被告经营的电脑客户端涉嫌播放侵权影视作品;被告经营的网站被控擅自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或文字作品;被告经营的网站提供的网络游戏涉嫌擅自使用权利人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未经授权侵犯他人文字作品的游戏改编权;被告涉嫌通过移动终端(即手机或平板电脑)APP软件在线传播侵权的影视作品;被告开发的互联网电视播放器(俗称“电视盒子”)被控擅自搜索链接至互联网络,向用户提供来源于互联网的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存在权属认定难 涉网络游戏侵权频发

  石景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该类案件中,一些影视作品出现权属认定难、通过网络传播的一些视频节目定性难、网络环境下证明作者身份及作品发表时间难、网络环境下盗版行为的隐蔽性导致权利人遭遇“举证难”等问题。

  比如,许多电影、电视剧的维权主体本身并不是该影视作品的出品公司或摄制单位,而是经过多次授权、层层转授权取得的版权及维权权利,因此经常出现授权主体不完整、授权链条不清晰、授予的具体权利及权利行使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权利有瑕疵必将导致维权困难。

  同时,影视作品侵权纠纷中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较为突出。一些视频网站特别是中小规模的视频网站为了节省费用,盗播正在热播的电视剧,甚至采用“黑客”技术,将授权网站热播电视剧中尚未播放的剧集提前在自己的网站播出,以赚取广告费用和流量。还有的网站在电脑客户端盗播他人知名影视作品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和赔偿后,又将同一影视作品在手机端提供播放服务,引发新的诉讼。

  并且,涉网络游戏侵权案件频发凸显行业侵权乱象。据通报,仅2015年一年,石景山法院就受理涉及网络游戏案件158件,数量同比增长了6.2倍。

  另外,该院在审理中还发现,权利人索赔金额明显提高但举证能力有限。例如涉及《离婚律师》、《宫锁连城》、《陆贞传奇》等处于热播期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权利人索赔数额全部在50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0万元。然而几乎没有权利人就自己实际损失和对方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结果往往会与权利人的预期存在一定差距。

  法官建议:重视公证取证 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据

  在当天的通报会上,石景山法院法官结合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审理情况,向版权方、网站经营主体、游戏开发及运营商等提出维权建议。

  对于版权方或经版权方授权的维权方,法官建议,在诉讼时,要向法院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据,同时为了防范诉讼风险,建议获得版权授权的一方要严格审核版权方的资格,特别是在取得影视作品授权的时候,应对其权属文件以及层层转授权形成的授权链条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权利的性质、行使权利的范围等。

  并且,要重视并做好公证取证工作。还建议权利人要围绕己方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尽力举证,例如的资金投入、授权或许可使用费、权威第三方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报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范围等情况。

  对于网站经营主体,特别是从事提供视频、音频、图片、网络游戏、论坛等网络服务的主体,法官建议要尽快规范经营行为,不要以盗版侵权方式作为网站营利的手段。

  视频网站或内容开放平台应采取注明来源、明示跳转、用户注册审查等措施,降低侵权风险。对网友自行上传的音乐、文字作品等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核,不能听之任之。

  对于游戏开发及运营商,建议游戏开发企业要全盘把控知识产权风险,在开发游戏过程中提前就拟采用的游戏名称、主要人物名称等重要游戏内容排查侵权风险,确定不存在侵权内容后,可就整个游戏软件作品或其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人物形象等进行著作权登记。

  游戏开发企业若将游戏中的美术形象等内容委托他人开发时,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出现侵权争议时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等。

  网络游戏平台商应对代理的游戏尽到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要对其著作权软件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游戏名称、主要人物形象和名字等进行审查。

  在接到侵权投诉并经初步核实侵权事实较为明显或严重的要及时将游戏下线,避免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持续或扩大。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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