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余万件涉保纠纷在这里化解
——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综述
北京金融街15号,一栋漆黑闪亮的高层建筑厚重大气,这里就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在地。
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的办公室就在这座大楼内。从事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多年,他熟谙这一领域的变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进入诉讼的保险纠纷数量大大降低。借助这一机制,实现了保险纠纷的快调解、快结案、快赔付,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履约率超过95%。”
“涉保纠纷可以不打官司”,这并非是吕宙的个人体会。一站式纠纷调处机制、跨区划诉调对接机制、网络调解室、绿色理赔服务站、分级调解……过去的一年,随着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深入推进,保险消费者解决纠纷有了更多选择。
一纸通知,激活166个地市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是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是在专门领域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试验田’。” 2015年9月29日,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8000字的讲话,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勇留下了深刻印象。
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的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前期试点工作成绩和经验进行总结,并对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出部署。
那天,郝勇与来自全国法院系统的11位代表一起,站在了大会领奖台上。捧在胸前的牌匾上写着“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厦门两级法院涉保险纠纷的调解率由68.36%上升为94.8%,青岛、深圳等地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的案件自动履行率均达到100%……”听到首席大法官在讲话中点到自家法院的名字,郝勇心生感慨:变化仅仅发生在两年半。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试点工作总体目标,确立了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该《通知》被称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行动纲领”。
作为试点之一,厦门法院与其他31个试点地区法院高度重视,积极行动,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协作,以实施办法、细则、意见等形式联合下发文件,建立诉调对接和联席会议等配套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和对接流程。起草方案、走访调研、分析数据、座谈论证……很快,一份份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方案从四面八方汇集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成为试点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支撑。
一同被列入试点的还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前,保险案件占商事案件的比例持续攀升,平均审理周期也远高于同期商事案件均值,审判质效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高效解纷需求。”副院长何方介绍说,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破解上述难题、实现纠纷高效、便利、低成本化解的有效路径。
目前,全国已有166个地市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调解各类涉保纠纷12.6万件。从无章可循到机制完善,从零敲碎打到形成合力,我国金融领域第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迈出了坚实一步。
三次释法 统一裁判尺度
11月26日一大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聚集了来自中央和北京市20多家媒体的记者们。又一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从这里发布。
这部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三),主题直指保险纠纷的一个软肋——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的争议。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当天的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在介绍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背景时说,随着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保险纠纷解决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案件审理争议较多、裁判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较为突出,个别案件审理结果甚至截然相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
纠纷的有效解决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险法的适用。2009年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及时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问题,2013年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的一般规定部分作了解释。
而司法解释(三)则从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死亡险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当事人纠纷,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已经启动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论证工作,重点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保险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制定工作,筛选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统一保险案件裁判尺度,为保险案件审判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提供有力保障。
高效便捷 释放诉调红利
2015年9月17日上午,王某的心情格外轻松。这一天,他拿到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
一个月前,李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经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康复后,王某将李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9万余元。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建议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程序。
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的主持下,仅仅半个小时,一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便圆满解决。
“我们始终坚持高效解纷原则。”何方解释说,经保险行业协会调解,2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协议的,即转入诉讼程序,避免久调不立、久拖不决。
投保容易理赔难。诉讼成本高、过程繁杂、专业性强,增加了保险当事人的维权难度。针对“调解难”的问题,各地法院结合实际,纷纷探索行之有效的特色做法。
厦门法院推行重大交通事故“先行赔付”制度。去年以来,共向遭受事故的困难当事人支付抢救费56万元。重庆法院以QQ群、微信群为平台,法官在线指导调解员开展工作,实现了部分保险纠纷的当日化解。南通法院建立“绿色理赔服务站”,实现保险理赔“零费用、零等待、零距离”,纠纷化解平均周期不到7个工作日。昆明在城区法院设立调解室,保险纠纷案平均调解周期为5天,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均达到100%。宁波法院建立一站式纠纷调处机制,涉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5天缩短到 8.5天。
“依托诉调对接平台,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建议,对保险经营、内控以及服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违法违规风险进行提示。”在吕宙看来,这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改进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纠纷的有序分流和快速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有关法院涉保险纠纷案件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明显提高,上诉率和发改率同步下降。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如首席大法官所言,保险诉调对接机制——他心中的这块“试验田”,如今已硕果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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